云南省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國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全面落實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云政辦發〔2019〕50 號)、《關于加強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函〔2020〕2 號)等文件要求,規范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針對中國(云南)自由貿易區各片區,全省范圍內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以下簡稱園區)開展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要求應當嚴格按照《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大綱(試行)》(中震防函〔2019〕21 號)及重大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等相關技術標準,確保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精準服務園區產業規劃布局和相關建設工程抗
震設防。
第三條 在云南省范圍內開展的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適用于本辦法。
第四條 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由負責管理園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組織實施。
第五條 云南省地震局負責全省范圍內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各州(市)、縣(市、區)地震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適用范圍和工作要求
第六條 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適用于園區內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類重大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選址、抗震設防要求確定、地震災害風險評估,也適用于園區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發展規劃及防震減災對策制定等。
園區內國家和云南省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仍應當單獨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進行抗震設防,但可以使用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資料。
第七條 從事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單位(以下簡稱評價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承擔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適應的地震學、地震地質學、地震工程學 3 個相關專業背景的技術人員,每個專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 2 人;
(三)具有承擔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裝備和專用軟件系統,并具備相應的實驗、測試條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第八條 首次在云南省范圍內從事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應當將具備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條件報告省地震局,并出具書面承諾。
第九條 評價單位在開展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前必須到省地震局備案,并及時將合同簽訂、方案編制、進度安排等情況書面報送省地震局及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地震部門。
第十條 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云南省有關規定、技術標準,確保工作質量和進度。
(一)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報告主要編寫人應當具有地震學、地震地質學或地震工程學等相關專業背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相關工作經驗。
(二)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應當由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報告主要編寫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三)評價單位應當提供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成果報告、技術圖件、數據庫和技術服務系統的使用說明書,并負責培訓使用人員、提供后續服務支持。
第十一條 評價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對評價工作質量和成果終身負責,并接受、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
評價單位法定代表人是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第一責任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報告主要編寫人是直接責任人。
第三章 結果審查和使用
第十二條 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必須經技術審查通過后方可提交使用。技術審查材料一般包括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審查申請、場地勘察報告(含相關圖件)、實驗測試報告、技術報告(含成果附件)、數據庫及技術服務系統、實施方案等。通過技術審查的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原則上有效期為10年,到期后如需繼續使用,應在期滿前6個月由園區管理部門或者機構向省地震局申請重新組織技術審查,評審通過后有效期延長5年。
若發生重大政策調整、重大技術革新,地震構造有重大發現或者地震背景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發布了新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的,園區管理部門或者機構應當組織對原評價報告進行復核,復核結果經省地震局技術審查通過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三條 省地震局負責建立并管理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審查專家庫,省外專家在專家庫占比不得低于專家總數的三分之一。技術審查專家須具有地質學、地球物理學、地震工程學相關專業領域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熟悉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并具有良好信用記錄。
第十四條 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技術審查由省地震局組織。技術審查方式可采用會議集中審查、函審等形式,在開展時,應當從技術審查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不少于9名專家組成技術審查專家組,其中地質學、地球物理學、地震工程學3個相關專業領域專家分別不少于2人。
技術審查實行回避制度,評價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專家參與本單位完成的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技術審查。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審查評價結果,實事求是地提出是否符合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有關管理規定和技術標準的書面審查意見。
評審專家應當對本專業領域工作內容中可能影響評價結果的重要問題提出完善或者補充工作意見。
第十六條 技術審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通過:
(一)工作不符合《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大綱(試行)》《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審查要點(暫行)》及《云南省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技術大綱(試行)》要求,存在工作量不足、數據不可靠、結論不合理、基礎資料或現場勘察數據有造假行為、報告有抄襲行為等問題的;
(二)有三分之一以上參會專家認為不能通過的;
(三)技術審查專家組長認為不能通過的。
第十七條 技術審查通過但還需要修改完善的,評價單位應當按照專家審查意見對評價結果進行修改完善。專家組復核通過后,省地震局應及時將技術審查結果書面反饋組織單位和項目所在地州(市)地震部門。未通過技術審查的,評價單位按照評審意見和標準規定修改、補充后重新申請技術審查。
第十八條 評價單位應當在項目通過技術審查 30 日內,將修改完善的正式報告、成果圖件、數據庫等資料提交省地震局和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地震部門。
第十九條 對已完成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園區的有關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告知承諾制。園區管理部門或者機構應在土地出讓或劃撥前書面告知建設單位有關建設要求,建設單位以書面形式承諾。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震部門要以“雙隨機、一公開”為基本監管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加強對全省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一條 省地震局應當向社會公布符合條件的評價單位信息,并定期更新,為園區管理部門或者機構選擇評價單位提供服務。
省地震局應當開展對評價單位的信用監督體系建設,加強信息共享與公開,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單位及人員的信用記錄,強化社會監督,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3日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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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震災風險防治中心,陜西省地震局直屬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正處級。承擔地震災害風險調查、評估、防治等工作;承擔地震災害損失預評估,承擔震后烈度評定、損失評估、科學考察等工作;承擔區域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斷層探察、地震區劃、災害隱患監測等地震安全技術服務和科技成果轉化等工作。業務聯系:13892834264(微信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