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暫行)》解讀
一、起草背景
2018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18〕33號)文件印發,8月陜西省住建廳《關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陜建發〔2018〕238號)印發,開啟了我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試點工作,主要改革領域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
2019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6月陜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全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陜政發〔2019〕13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領域審批制度改革在我省全面推開。
2018年10月,為落實改革具體舉措,省住建廳聯合省地震局等八部門出臺了《陜西省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區域評估評審工作實施方案》(陜建發〔2018〕399號)!斗桨浮芬皇敲鞔_全部區域評估評審事項實行市場自主定價。二是明確由市(區)、縣根據總體規劃和工作實際選擇開展區域評估評審的區域和事項。三是明確由市(區)、縣按程序組織開展相關工作。四是明確主動公開共享區評結果,探索實行告知承諾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制定《陜西省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區評管理辦法》)是對國務院、我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各項文件精神和《地震災害風險防治體制改革頂層設計方案》提出的區域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要求的貫徹落實,旨在承接和推進我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有關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改革的落實。
二、主要依據
《區評管理辦法》的制定主要依據以下文件:
《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18〕33號)
《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
《關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陜建發〔2018〕238號)
《陜西省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區域評估評審工作實施方案》(陜建發〔2018〕399號)
《關于進一步深化全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陜政發〔2019〕13號)
《地震災害風險防治體制改革頂層設計方案》(中震黨發〔2019〕132號)
《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試行)》(中國地震局征求意見稿)
三、起草過程及適用范圍說明
《區評管理辦法》于7月初完成草案起草,7月16日征求了局內各部門和各設區市、楊凌示范區、韓城市地震機構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從業單位意見,7月26日起通過局門戶網站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起草部門提請局政策法規處對《區評管理辦法》進行合法性審查意見,并根據征求意見和合法性審查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
《區評管理辦法》貫徹落實了國務院、陜西省對工程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提出的要求,參考了中國地震局區域地震安評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和江蘇、浙江、山東、寧夏、安徽已出臺的管理辦法,以及山西正在提交辦公廳審定的管理辦法,并結合陜西相關工作實際。
《區評管理辦法》適用于我省境內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區和其它有條件的區域的管理機構或者政府組織開展的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對于工程項目審批改革中單體項目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不涉及。
四、主要內容
《區評管理辦法》共有十三條,規定了區域地震安全性評價(簡稱地震區評)開展的組織機構、承擔機構、技術審查規定、結果使用等主要內容。
第一條主要說明我省地震區評管理辦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主要說明地震區評的開展區域和組織主體,明確了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
第三條明確了省級地震機構和市縣地震機構對地震區評的監督管理職責,由于地震區評的責任主體主要在市縣,因此強化了市縣地震機構的管理參與度。
第四條主要從組織主體的角度明確了園區管委會或政府開展地震區評的組織責任,按照改革文件中具體要求明確了完成時限。
第五、六條從地震區評機構應當具備的技術能力要求和地震區評工作開展時的具體工作要求兩方面進行了規定。
第七條明確了地震區評結果由組織單位通過省級專家庫進行審查。
第八條明確省地震局建立地震區評技術審查專家庫作為組織地震區評結果審查時的技術力量,并對專家庫的人員要求和審查時的專家組成、專家回避、專家責任、專家審查費做了原則表述。
第九條明確了地震區評結果審查通過后的管理要求,并以長遠發展的視角指出區評結果動態修訂管理原則。
第十條較為重要,明確了地震區評結果與園區內建筑物抗震設防要求確定的原則。一是指出園區內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全部使用地震區評結果進行設防,二是指出如園區內出現特殊類別工程,不得使用區評結果進行設防,仍需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
第十一條貫徹審批制度改革要求中提出的承諾制要求,明確了園區管委會或政府在地震區評結果使用方面的管理職責,還明確了園區內建設單位的采用區評結果的義務。
第十二條按照國家行政監管工作發展趨勢,對地震部門開展地震區評管理指出了方向,提出開展事中事后監管的原則和手段。
第十三條生效時間,并按照法規處提出的規范性文件的修訂期限,明確了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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