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出臺《海島及海域保護資金管理辦法》,提出堅持保護優先、陸海統籌原則,對海洋環境保護、入海污染物治理、修復整治、能力建設等提供資金支持,規范海島及海域保護資金使用管理,促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和海域的合理開發、可持續利用。
《辦法》明確,保護資金支持范圍包括五方面:
海洋環境保護。對自然岸線、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國家海洋公園等生態系統較為脆弱或生態環境質量優良的自然資源實施保護。
入海污染物治理。支持因提高入海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直排海污染源治理以及海島海域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
修復整治。對濱海濕地、海岸帶、海域、海島等進行修復整治,提升海島海域岸線的生態功能。
能力建設。支持海域、海島監視監管系統,海洋生態環境觀測監測建設,開展海洋防災減災,海洋調查等。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需要統籌安排的其他支出。同時,對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或調整,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績效低下的支持事項,應當及時退出。
根據《辦法》,保護資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和項目法。其中,支持實施“藍色海灣”綜合整治行動的保護資金采取項目法分配;支持渤海綜合治理等保護資金采取因素法分配。采取項目法分配的,通過競爭性評審方式公開擇優確定具體項目。地級市安排保護資金不超過3億元、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安排保護資金不超過4億元,具體根據項目實施方案總投資金額確定。項目所在城市負責編制工作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實施任務、保障機制以及分年度資金預算等,并按照項目申報要求提出申請。采取因素法的,選取納入支持范圍的沿海地區濱海濕地整治修復面積、岸線岸灘整治修復面積、入海污染物治理量。因素法分配權重暫按3∶3∶4的比例確定。
保護資金由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組織實施。財政部負責審核保護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編制保護資金預算并下達,組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地方加強資金管理等工作。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負責組織海島及海域保護治理實施方案的編制和審核,研究提出工作任務及資金分配建議方案,開展日常監管、綜合成效評估和技術標準制定等工作,開展保護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做好項目管理工作等。三部門負責組織對保護資金實施預算績效管理,開展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反饋應用,并建立保護資金考核獎懲機制。
《辦法》強調,保護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