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地勘行業轉型升級、市場拓展、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的深入推進,礦山地質環境生態修復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尤其是國家為了加快解決礦山地質環境歷史遺留問題,提出了“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大力探索構建‘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開發式治理、市場化運作’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新模式”之后,以“開發式治理”為核心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新模式不斷涌現,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礦山地質環境歷史遺留問題的解決,但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特別是法律方面存在的風險。
那么,礦山地質環境生態修復尤其是“開發式治理”之路如何走才能更安全穩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又該如何從法律層面規避風險?
業內其實早有共識,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只有走產業化之路,讓社會投資者有投入、有回報,形成良性循環,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礦山生態環境問題,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產業化。
據2017年全國礦山資源開發環境遙感監測結果顯示,全國礦產資源開發占用土地面積約362萬公頃,其中歷史遺留及責任人滅失的230萬公頃。全國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資金超過900余億元,完成治理恢復土地面積92萬公頃。礦山生態修復任重道遠、方興未艾。
原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委聯合出臺的《關于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指出,按照“誰治理、誰受益”原則,大力探索“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開發式治理和企業化運作”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新模式。
這種新模式將涉及到土地和礦政政策,現實中礦山早已經責任主體滅失了,造成的環境問題也已擺在那里了,但土地性質仍是農用地,要恢復成建設用地、生態用地或建設公園還牽扯到用地手續的變更。
廢棄礦山生態恢復治理還涉及到礦產資源政策,要在符合規劃、保證安全的前提下,依法開發存量資源。但在實際中推動礦區殘余資源開發的時候,會牽扯到一系列問題,有的地方市級政府同意了,但上一級卻要求開采就得重新辦證,而現在辦一個采礦證何其難。只有相關政策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才能真正有力推進這項工作的進行。
要吸引社會資金進行開發式治理,必須要實現產業化,讓社會投資者有產出有回報。歷史遺留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回報無非有3個途徑:
比如,有些地方歷史遺留的礦山環境問題由地方政府組織實施,工程實施完恢復治理得很好,種上了草栽上了樹,可當恢復治理完了之后發現還需要澆水、剪枝、維護,這就給地方政府造成了負擔。但如果通過合同制的方式由企業來開發,企業為了生態恢復就栽植棗樹,結了棗企業就有產出,那澆水和其他后期維護就不成問題了,這就形成了良性循環。只有生態修復后形成產業,才有可持續的動力。
近年來,隨著生態文明建設的推進,國家及相關部委先后對礦山地質環境修復密集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法規:
主要有以下政策:
國家政策文件對生態修復的市場化定位,一方面反映出生態環境損害的嚴峻現實,另一方面表明國家推動受損生態環境修復的決心。而作為一種新型的環境治理方式,生態修復市場化在國家法律政策中予以明確,實踐中呈現出“政企合作”與“企企合作”的運行模式。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的主要任務包括:對礦山開發建設的生態環境保護、礦山開發利用的“三廢”處理、礦山土地復墾、礦山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治理及礦山次生地質災害監測與防治等。
當前,較為盛行也是社會關注度比較高的“開發式治理”,主要涉及安全、生態和資源利用三個標準,而當前開展“開發式治理”的主要障礙就是缺乏實施細則。目前,最為敏感的當是“開發式治理”中關于資源綜合利用的問題。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從今天的視野來看,資源利用不僅局限于工業生產過程,在所有利用資源的條件下,均需要考慮資源綜合利用問題。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了五大發展理念,即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資源綜合利用與這五大發展理念密切相關。首先,關于創新,資源綜合利用始終以技術創新為基礎。第二,關于協調,協調就是要合理調配各種資源利用方式。第三,關于綠色,綠色發展理念資源綜合利用必須考慮的。第四,關于開放,資源綜合利用與世界上合理、高效利用資源的思考和行動相一致。第五,關于共享,資源綜合利用與共享理念是緊密聯系的,運用資源綜合利用手段,實現資源利用的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共享。
原國土資源部等五部委〔2016〕63號文指出,要堅持創新發展理念,破除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的投入、政策、科研等機制障礙。創新尾礦殘留礦再開發、礦山廢棄地復墾利用、集體土地流轉利用等政策,引導社會資金、資源、資產要素投入,積極探索利用PPP模式、第三方治理方式,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加快治理。要加強資源綜合利用。
推進尾礦和廢石綜合利用,以尾礦和廢石提取有價組分、生產高附加值建筑材料、充填、無害化農用和生態應用為重點,加快先進適用技術裝備推廣應用,不斷提高尾礦和廢石綜合利用比例,擴大綜合利用產業規模,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同時,鼓勵社會資金參與。按照“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大力探索構建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新模式。
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前,礦山的情形主要分三種:一是正常關閉礦山,礦體已經開采完畢;二是非正常關閉礦山,尚存在殘留礦體,特別是因安全因素或環保要求強制關閉的;三是廢棄礦山,也存在一定的殘留礦體。如果礦山地質環境修復范圍在設計治理范圍之內的,則不屬于非法采礦。如果礦山地質環境修復范圍在設計治理范圍之外的,并采出礦石,那就屬于非法采礦。
對“開發式治理”中殘礦的開發,從法律意義上說,不需要辦理采礦證,但要防止新的礦山開發。主要依據包括:
2018年6月24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對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做出部署安排,也為社會資本進入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領域提供了政策支持。
主要有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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