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于:中國國土資源經濟,原文鏈接:推進國家礦產資源督察工作的若干思考
導 讀
建立并實施礦產資源督察制度是推進國家礦產資源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也標志著礦產資源監管由“督企”向“督企督政并舉”轉變。當前,礦產資源督察面臨督察法律依據不足、督察內容不明確、督察制度不完善、督察業務基礎薄弱等諸多挑戰。圍繞礦產資源“怎么督、督什么”的議題,提出建議:①加快礦產資源督察立法工作,將礦產資源督察制度納入礦產資源法;②通過完善法律法規、建立清單制度、完善問責機制等手段,壓實地方政府礦產資源主體責任;③以問題為導向完善礦產資源督察工作規范;④創新督察方式,理順礦產資源督察與其他監督制度的關系;⑤加強礦產資源督察業務能力建設。
本文引用信息
王世虎,袁國華,胡德斌,段克,賈立斌. 推進國家礦產資源督察工作的若干思考[J].中國國土資源經濟,2023, 36(2):39-46.
0 引言
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生態文明建設和國家治理體系建設持續推進,國家對礦產資源管理提出系列新要求。2015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提出“強化對浪費能源資源、違法排污、破壞生態環境等行為的執法監察和專項督察。”2019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加強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對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的監督。”2019年10月,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健全自然資源監管體制”“強化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管控、節能減排等約束性指標管理,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推動……資源開發、公共資源交易……等重點領域監督機制改革和制度建設”等要求。面對地方礦產資源管理亂象,僅依靠行業部門監管并不能解決礦產資源領域深層次問題。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督察是抓落實的重要手段。將礦產資源督察納入國家自然資源督察體系,是礦產資源監督管理實踐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如何開展礦產資源督察,以及將這種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是新時代自然資源督察工作的重要課題。
1 礦產資源監督理念轉變
現階段,我國的礦產資源監督管理已從重點監督企業(簡稱“督企”)轉向監督政府(簡稱“督政”)與監督企業并重。
1.1 礦產資源督企管理
礦產資源監督管理一般是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礦產資源行政管理職責,通過巡查、檢查、督查等方式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行政行為。目前,我國礦產資源實行部、省、市、縣四級管理,呈以“部門主管+屬地監管”為主的管理特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自然資源部負責全國礦產資源戰略、規劃、政策、標準的制定并組織實施,監督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執行和監督指導全國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監管相關政策、規劃、標準的制定并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落實上級有關部署和要求,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山企業的日常巡查和監管,制止和查處違法違規勘查開采行為。礦產資源監督管理制度主要有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勘查開采信息公示制度、礦產資源統計制度、信用懲戒制度、礦產督察員制度等。其中,依據1987年國務院頒布的《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原地質礦產部、原國土資源部有關規定,我國建立了礦產督察員制度和國家、地方兩級礦產督察員隊伍。礦產督察員是受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托,從事礦產督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聘任制。自礦產督察員制度實施以來,自然資源部(包括原國土資源部)先后聘任了四批次國家級礦產督察員、七批次油氣督察員。礦產資源監督主體是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有關職能部門。監督對象主要是礦業權人(包括地勘單位、礦山企業)、中介機構、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監督方式主要有實地檢查、核查、日常巡視、信息公示等方面。監督內容主要是礦業權人履行法定義務情況、合同約定情況、勘查開采信息公示情況,以及非法違法勘查開采行為查處、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行政等方面。通過不斷完善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機制,較好地維護了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秩序,保障了國家和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
1.2 礦產資源督政管理
2018年8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自然資源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簡稱“自然資源部三定規定”),提出設立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根據中央授權,對地方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2019年5月,中共自然資源部黨組印發《各派駐地方的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暫行規定》(簡稱“督察機構三定規定”),明確了督察機構的監督范圍、監督對象、監督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配置等內容。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主要由國家自然資源總督察辦公室、九個區域督察局和三個海區局組成。重組的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呈現如下特點:一是政治監督特點鮮明。督察任務依據主要是自然資源部和派出督察機構“三定”規定,前者可視為黨內法規,后者具有黨內規范性文件屬性。督察任務來源和督察機構設立由國務院授權(指原國家土地督察、國家海洋督察)調整為由中央授權,表明了黨中央對自然資源(包括礦產資源,下同)治理工作的重視,并引領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加強自然資源治理工作;同時也意味著國家礦產資源督察權具有行政監督和政治監督雙重屬性。二是保持督察體制的穩定性。自然資源督察總體保持了原國家土地督察模式,設立國家自然資源總督察,負責組織實施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制度;向地方派駐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代表國家自然資源總督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建督察組開展巡視與督察。三是保持督察的權威性和獨立性。督察機構打破了傳統的行業條塊管理體制,通過自上而下、獨立方式對地方黨委和政府進行監督,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央政策方針,強化了中央權威。四是保持督察的長期性。自然資源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長期性及行業監管本身的局限性,決定了自然資源督察不是臨時的運行式治理,而是趨于穩定且依法實施的自然資源監督長效機制。
國家將礦產資源納入自然資源督察體系,意味著礦產資源監督管理在治理思路、體制機制、方式方法、監督(問責)對象、監督內容等方面發生重大改變。與礦產資源日常監督管理不同,礦產資源督察主體是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督察(問責)對象主要是。ㄗ灾螀^、直轄市)級、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所轄地方政府。督察方式主要是入駐省級人民政府,輔以下沉市、縣級人民政府。督察內容主要是監督地方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礦產資源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礦產資源規劃實施情況,礦產資源保護、開發利用監管情況,涉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重大問題及礦山生態修復情況等。礦產資源日常監督管理和礦產資源督察都是推進礦產資源治理的重要手段,彼此相互聯系、相互印證,其中督企是基礎,督政是關鍵,目的都是為了規范和調整利益相關方的行為,推動礦產資源行業高質量發展,維護國家能源資源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2 實施礦產資源
督察制度的重要性
2.1 建立并實施礦產資源督察制度是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完善派駐監督體制機制”“以黨內監督為主導,推動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等要求。自然資源(含礦產資源)監管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新一輪黨和政府機構改革后,國家自然資源督察主體以派駐監督形式履行監督職責。其督察權既有中央授權,也有法律規定。督察工作不替代行業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管和執法職能。通過完善派駐監督制度設計,可以充分發揮礦產資源日常監管、礦產資源督察和其他監督形式的監督優勢。礦產資源督察過程中,強化政治監督,監督地方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礦產資源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情況,有利于增強礦產資源監督嚴肅性、協同性、有效性。
2.2 建立并實施礦產資源督察制度是深化礦產資源治理體系的重要舉措
礦產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物質基礎。當前,國家礦產資源治理水平與經濟社會新發展階段要求、與生態文明建設要求、與保障國家能源資源安全底線要求尚有差距。例如,礦產資源的長期剛性需求與供給的結構性短缺矛盾,礦產資源法律法規中的有些規定與生態文明建設總體要求不相適應,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不清晰,政府權責脫節或履職不到位,等等。通過實施礦產資源督察制度,健全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將法治理念、法治思維和法治手段貫穿于整個礦產資源管理全過程,有利于解決礦產資源領域突出問題,促使能源資源行業轉型升級,保障國家能源資源安全。
2.3 建立并實施礦產資源督察制度是壓實地方政府礦產資源管理主體責任的重要手段
《礦產資源法》第三條規定“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第十九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的正常秩序。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長期以來,有些地方礦產資源管理亂象久治不絕、問題突出。地方政府對礦產資源管理重視不夠,甚至片面地認為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是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的事。通過實施礦產資源督察制度,可以明晰中央與地方礦產資源管理事權,明確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礦產資源管理職責,督促地方政府切實履行好礦產資源管理主體責任。
3 國家礦產資源
督察面臨主要問題
3.1 礦產資源督察法律依據不足
礦產資源督察法律依據不足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有關礦產資源督察對象法定職責的法律依據不多。《礦產資源法》作為調節和規范礦產資源管理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行為的最主要法律,突出的是行業監管,明確規定省級人民政府礦產資源管理職責的內容相對較少!睹禾糠ā贰兜V山安全法》《節約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涉礦法律同樣強調的是行業監管。另一方面是有關礦產資源督察組織實施的法律依據欠缺。目前,國家礦產資源督察工作剛剛起步,包括督察體制、制度、權限、程序、參與各類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等內容尚不明確,與依法行政、依法監督要求尚有差距。例如,從督察執行主體來看,自然資源(含礦產資源,下同)督察主要由派出督察機構組建督察組對某一地區的責任事項開展監督檢查,督察組完全由系統內人員組成。與中央巡視、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相比,自然資源督察機構(或督察組)的行政層級低、組成人員業務單一化等,難以保證督察效果。從督察對象來看,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對象并沒有包括地方黨委,與政治監督的定位不符。從督察體制來看,不同于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中央和省兩級督察體系,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實行中央一級督察。地方政府機構改革后,全國有20多個省份以不同形式設置了省級自然資源督察機構,與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如何協調和銜接不明確。從督察效果來看,原國家土地督察對發現突出問題,實際約談、問責對象多在市、縣級政府層面,與督察制度設計的將省級政府作為督察對象的定位有很大偏差。
3.2 礦產資源督察內容不明確
從管理業務鏈條來看,礦產資源管理從礦產資源規劃編制與實施、礦業權出讓轉讓審批,到礦產勘查、礦山立項、礦山建設、礦山采選,再到礦山閉坑、尾礦庫治理、礦區生態修復與環境治理,往往涉及多領域、多層級、多部門的審核(備案)、審批和監管。從理論上講,礦產資源管理全鏈條業務皆可納入礦產資源督察范圍。從監督檢查領域來看,礦產資源日常監督管理、國家土地督察、礦產資源專項審計、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中央巡視、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都會涉及礦產資源管理問題?梢哉f,發現礦產資源問題線索的渠道廣泛,不同監督檢查(審計、巡視)類型的監督對象、監督內容各有側重點或部分重疊。因此,應盡快理順各種監督的關系,克服多頭監督,減少督察成本和減輕地方負擔(表1)。

3.3 礦產資源督察制度不完善
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歷經近十五年的探索,形成包括督察發現問題指引、整改指引、工作規范、約談辦法等在內的一套較完整的制度體系,有效保障了土地督察工作的實施。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組建以來,尚未形成一套系統的包括礦產資源在內的自然資源督察制度和規范。尤其是督察對象明確聚焦省級人民政府后,關于督察對接與反饋、督察程序、督察事項、督察問責形式、督察結果應用等方面仍在探索中。
3.4 礦產資源督察業務基礎薄弱
礦產資源督察是自然資源督察的新領域,在法律保障、制度規范、專業人員、技術手段等方面還存在諸多薄弱環節,F有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人員主要以土地管理專業為主,對礦產資源管理業務流程及事項、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特點等相關知識儲備偏少。在行政編制不增加、督察業務范圍大幅擴展、礦產資源管理業務專業性強的情況下,全面開展礦產資源督察工作極具挑戰性。
3.5 礦產資源領域問題依然突出
通過不同渠道礦產資源監督檢查情況來看,礦產資源領域突出問題主要表現為:礦產資源規劃管控作用體現不夠;違法違規審批礦業權;違法違規勘查開采監管不到位;礦山生態環境治理不到位;礦產資源保護不到位;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維護不到位;礦產資源領域腐敗問題高發(表1)。有些問題是普遍的、顯性的,通過實地檢查、經常性巡查或采取一些信息化技術手段是容易發現和查明的;有些問題是長期的、隱性的和復雜的,需要反復檢查、核對原始審批文件(材料)、問詢、媒體公眾舉報等才能發現。
這些問題,既有礦業權人(企業)、個人、其他經濟組織不履行法定義務、不信守承諾、法紀意識淡薄因素,也有行業主管部門違規審批、批后監管不到位、執法巡查不到位、執法問責不嚴因素,同時也有集體決策失誤、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干預因素。根本原因主要有中央與地方礦產資源權責不清晰、地方黨委和政府礦產資源管理主體責任缺失或履職不到位、領導干部權力監督約束機制不健全等方面。
4 推進國家礦產
資源督察工作的思考
4.1 健全礦產資源督察法律法規
一是推進礦產資源督察立法工作。為推進自然資源的整體保護和監督,保障自然資源督察依法依規全面開展,應首先制定國家自然資源(含礦產資源,下同)督察方案,確保各類自然資源專項督察有章可循。充分總結和借鑒國家土地督察、國家海洋督察、中央巡視、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經驗做法,研究制定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條例。通過法規形式確定國家自然資源督察體制與定位、督察主體(總督察、派出督察機構、督察組)與權責、督察對象、督察制度、督察內容、督察方式與工作流程、法律責任等內容。例如,督察體制和定位方面,可以繼續維持國家自然資源督察(中央一級督察體制)不變,集中精力聚焦省級黨委和政府主體責任,督察過程中關于發現問題線索可以下沉到部分地市級黨委和政府。針對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的自然資源督察,省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環境保護督察及其他監督形式,自行探索地方自然資源督察體制,避免完全照搬上級要求,搞層層督察,增加地方負擔。
二是將礦產資源督察制度納入《礦產資源法》。建議在《礦產資源法》的總則部分規定“中央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礦產資源管理情況進行督察”,使礦產資源督察工作有上位法支撐。通過開展礦產資源專項督察,總結礦產資源督察實踐經驗,上升為礦產資源督察制度,并納入《礦產資源法》。通過構建礦產資源日常監管(督企)與國家礦產資源督察(督政)共同監督新局面,有利于增強地方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礦產資源監督能力。
4.2 壓實和厘定政府礦產資源管理責任
一是多措并舉,壓實政府主體責任。從法律源頭上,建議在礦產資源法律法規修訂過程中,結合地方事權,強化地方政府礦產資源管理責任。例如,在《礦產資源法》的總則部分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管理負總責”,以及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將礦產資源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從制度建設上,按照中央全面推行政府部門權責清單制度的要求,以及借鑒《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的模式,制定省級人民政府礦產資源管理責任清單、問題清單和問題整改措施清單制度。從督察問責機制上,通過健全礦產資源督察信息公開制度,完善掛牌督辦、公開通報、約談制度,采取限制礦產資源審批、暫停下達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等監管措施,督促地方政府對發現的問題落實整改。
二是提高政治站位,厘定政府礦產資源管理責任清單。不同層級政府在承擔礦產資源所有權委托代理、資源規劃、資源利用與保護、資產收益分配、行政審批權限、行政監督事項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有必要明確不同層級政府礦產資源管理主體責任。主體責任體現在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兩方面:政治責任框定了政府的行動總方針,必須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黨和國家所有機構履行職責全過程,主要體現在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礦產資源管理重大決策部署,以及中央領導同志關于能源資源安全、礦產資源保護的重要論述、批示、指示等方面;法律責任是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履責的具體體現,地方政府礦產資源管理相關職責主要散見于《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環境保護法》《資源稅法》《循環經濟促進法》《長江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根據法律法規、規章、部門“三定”等規定,全面梳理和界定政府及有關部門礦產資源管理職責,制定省級人民政府礦產資源管理責任清單,作為國家對省級人民政府進行礦產資源督察的工作指引。同時,根據礦產資源領域“放管服”改革進展情況,適時調整該責任清單。
三是探索將黨政同責責任機制引入礦產資源督察領域。《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規定,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負總責,首次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了黨政同責原則!吨泄仓醒 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對礦產資源法修訂、礦產資源規劃制度、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資源稅改革、礦業權市場建設、礦產資源統計核算等內容提出有關要求,將礦產資源管理(治理)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文件同時提出“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生態文明建設負總責,要建立協調機制,形成有利于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工作格局。”因此,不管從生態文明建設角度,還是從資源環境損害追責角度,地方黨委都應對礦產資源保護負有主體責任。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機制已經作為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重要內容,在落實地方黨委和政府在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的實踐中被證實是有效的。因此,有必要將黨政同責責任機制引入礦產資源督察領域,明確地方黨委礦產資源管理主體責任。
4.3 以問題為導向建立礦產資源督察工作規范
一是加強問題識別,提高督察發現問題能力。礦產資源問題識別是礦產資源督察工作的基礎。首先,聚焦關鍵領域和關鍵環節,精準發現問題。宏觀層面,重點關注省級人民政府在礦產資源發展理念、政策決策、規劃組織實施、監督指導、解決重大問題等方面。微觀層面,重點關注省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在礦產資源管理事前事中事后監管情況,以及社會關注度高、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尤其是事前的礦產資源規劃、行政審批環節和相關政策措施保障方面,事中事后的礦產資源監督檢查、信息公開、執法問責、違法查處等落實方面。其次,拓展督察工作渠道,加強從資料調閱、信訪查辦、暗訪暗查、媒體公眾舉報等渠道查找、分析和研判問題,建立不同監督渠道發現問題線索移送、信息溝通、成果共享機制。
二是完善督察發現問題清單。從地方政府主體責任角度出發,梳理政府及有關部門礦產資源管理責任事項,整理分析歷年來發現的礦產資源領域相關問題,合理劃分問題類型,完善每類問題的具體描述,確定每個問題的責任主體、問題判定依據,研究并建立礦產資源督察發現問題(潛在問題)分類清單。根據地方政府履責內容和礦產資源管理全業務鏈條情況,礦產資源督察發現的問題可大致從礦產資源政策與規劃、礦產勘查與資源安全、礦產資源產權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礦產資源權益維護、礦區生態修復與環境治理、礦業用地、礦業秩序與行政執法等8個方面來定性闡述和細化。通過統一問題認定標準,使礦產資源督察有據可循,也有利于提高督察發現問題準確性和督察工作的規范性。
三是完善督察發現問題整改措施清單。針對督察發現的問題,圍繞地方政府在礦產資源管理中承擔“組織領導、組織實施、組織協調、立法決策、行政決策、執法監督、監督指導”等職責情況,準確界定政府主體責任。依據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列出每項問題的具體整改措施、整改要求甚至是追責情形,研究并形成礦產資源督察發現問題整改工作指引(或整改措施清單),統一問題整改尺度,保障礦產資源督察發現問題的整改有規可循。
4.4 創新礦產資源督察方式和機制
一是理順礦產資源督察與其他監督制度的關系。梳理明確礦產資源督察工作與國家土地督察、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礦產資源專項審計、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中央專題巡視等監督職責邊界和具體監督內容。借鑒原國家土地督察機構與中央巡視機構合作模式,建立礦產資源督察合作機制,在政策咨詢、調查研究、工作會商、監督整改等方面,提供政策法規、專業知識、理論技術等全方位支持,做到信息互通、資源共享。這里,所有礦產資源問題并不意味著都由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來組織督察,針對某一具體問題或專項內容,充分考慮各監督部門(或監督類型)的工作基礎、掌握數據信息程度、工作技術手段等條件,再決定采取何種監督方式更妥當。同時,避免對地方造成重復監督。
二是提高自然資源(含礦產資源)督察行政層級。根據督察任務的重要性和緊急程度實施分類督察。中央主要領導同志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事項,建議由國家自然資源總督察或副總督察擔任組長牽頭組織開展礦產資源專項督察,既體現依法履職,也體現礦產資源督察的重要性和權威性。法律法規規定或納入督察工作規劃的常規性礦產資源監督檢查事項,可以由派駐督察機構開展例行督察。另外,國家礦產資源督察組中可以適當引入紀檢、審計、生態環境等其他部委人員參與,提高督察精度,便于督察發現問題的精準分析、研判和提出有針對性舉措。
三是建立健全礦產資源督察有關制度。充分借鑒中央巡視、資源環境領域督察的經驗做法,制定礦產資源督察工作規劃,完善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和“回頭看”等制度,健全督察工作流程。例如,以省級人民政府為督察對象,督察方案、督察報告反饋對接對象是省級人民政府綜合業務部門(辦公廳),而不是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省級自然資源督察機構)。
4.5 加強礦產資源督察業務能力建設
一是開展專業能力培訓。建立自然資源督察職業教育培訓體系,精編一批教材,針對督察干部特點開展分類培訓。使礦產資源督察人員既熟悉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行政審批與監管全業務鏈條事項,也了解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特點和基本規律,同時還要及時掌握當前礦產資源“放管服”改革進展情況,保障精準督察和依法督察。
二是創新礦產資源督察方法,充分利用衛星遙感、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拓展完善自然資源(含礦產資源)督察數據庫,推進督察信息化建設,提高督察效能。
三是提高督查人員調查研究和分析問題能力。礦產資源問題往往涉及面廣、專業性強,做好督察前的分析研判至關重要,這要求礦產資源督察人員必須具備較強的研究和分析能力,才能在督察工作中聚焦典型案例和重大問題線索,深入基層、深入礦山企業、深入現場、深入群眾,結合專業知識,發現問題本質,研判責任事項。
四是利用好自然資源部系統礦產資源專業技術人員及有關智庫,協助參與礦產資源督察工作。
五是找準礦產資源督察工作切入點。近期應重點圍繞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礦產資源重大決策部署,以及社會關注度高、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開展專項督察。例如,露天礦山綜合整治、歷史遺留礦山生態環境治理、自然保護地內礦業權治理、礦產資源管理制度改革等。長期來看,應圍繞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規定、生態文明建設等基本國策(保護環境、保護耕地、節約資源)、能源資源安全等方面開展例行督察。例如,礦產資源保護、礦業秩序、綠色礦山建設、礦業用地(用海)、國家資源權益維護、地方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落實情況等。
作者信息
王世虎(1980—),男,山東省沂水縣人,中國自然資源經濟研究院副研究員,工學碩士,主要從事自然資源經濟與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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