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國礦產資源儲量豐富,礦業在工業和國民經濟中的地位舉足輕重。受到全球金融危機和礦產品價跌的影響,蒙古國近年來經濟持續下行,在其他產業貢獻乏力的情況下,礦業依然是蒙古國重要的經濟增長點。
一、蒙古國礦業經濟概況:
1、蒙古國經濟增長近5年持續下行但已呈現上升的微勢
根據蒙古國國家統計局統計數據,自2011年以來,蒙古國經濟增長持續下行。從經濟增長率來看,1991~2017年,GDP年均增長率為5.42%,全盛時達到2011年第四季度的17.50%,2012年起降為12.3%,2013 年為11.6%,直到2016年增長率只有1 %,但是2017年第一、二季度分別上升到4.2%和5.3%。
2、礦業仍然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
蒙古國礦產資源種類和儲量豐富,迄今已發現和確定80多種礦產,建有800多個礦區和8000多個采礦點,礦業在蒙古國國民經濟發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根據蒙古國礦產資源和石油管理局的數據,2010~2017年上半年,主要礦產品金、銅、鉬、鋅礦、鐵礦石、螢石、鎢和錫精礦的產量除了2016年同比有所下降之外,近5年來一直在上升。
按照2010年不變價計算,2015 年蒙古國礦業產值實現39 577.28億圖格里克(MNT),同比增長14.1%,但是2016年礦業總產值為39 655.83億 MNT,同比增幅降為0.2%。從礦業產值占工業產值和GDP比重來看,自2003年以來,礦業產值占工業產值的比重均超過50%,礦業產值占GDP比重2006年達到峰值29.9%,此后一直保持在15%以上,2014年礦業為GDP貢獻率為16.5%,同比增長19.1%,2015年礦業產值占比GDP17.1%,2016年則為20%。
由于受到全球經濟發展周期的影響,國際礦產品市場波動大,蒙古國經濟一直下滑,為了提振經濟,鑒于礦業在蒙古國的國民經濟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目前蒙古國國民經濟的平衡、健康和有序離不開礦業的良好發展。
二、 蒙古國礦業投資風險
2017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的指導意見》,鼓勵開展境外礦業投資。中國企業投資蒙古國礦業應當堅持互利共贏和防范風險的原則,在審慎評估經濟效益的基礎上,穩妥參與蒙古國油氣、礦產等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境外投資都會不同程度地面臨政治風險、法律制度風險、市場風險、社會風險、自然風險等,中資企業投資蒙古國礦業還需關注基礎設施不完善對礦業發展的制約。
1 、蒙古國資源民族主義和草原游牧生產方式是持續影響中國投資礦業的政治風險
游牧生產方式深深扎根于蒙古國社會。蒙古國人在長期經營游牧經濟的實踐中,從日常生活習慣到生產經營活動,從倫理道德到法律條文,從家庭教育到宗教信仰處處都體現草原文化和諧生態意識。游牧生產方式的顯著特征在于充分利用自然永續資源和環境來延續牧民的生存,牧草、土地和水資源是蒙古國社會經濟穩定的物質基礎,因此游牧生產方式讓蒙古國人產生了尊重土地、保護生態和環境安全的價值觀。蒙古國牧民游牧生產方式及其價值理念與礦產資源開采占用破壞資源環境的行為及保護礦產資源權利束的法律思想之間容易產生對立沖突。牧民們傳統生產方式可能遭到阻礙和威脅時,許多蒙古國個人和社會團體鼓動起來抗議采礦活動。群體性不滿情緒和抵抗事件最終釀成泛化,引起蒙古國內社會不穩定,對礦業投資構成政治風險。
資源民族主義和草原游牧生產方式是投資蒙古國礦產資源產業長久持續面臨的結構性政治風險因素,對于中國投資者和市場參與者而言,因為中蒙兩國特殊的地緣政治,更需要深度分析和綜合評估,防范規避負面影響和損害。
蒙古國東、南、西三面與中國接壤,北面同俄羅斯的西伯利亞為鄰,處于中國和俄羅斯之間的蒙古國與兩國之間的淵源都很深遠。蘇聯解體之后,蒙古國開展了“民主化進程”,實行平衡外交戰略。
2012年5月,即使在蒙古國經濟連續低迷的情況下,國家大呼拉爾選舉前沒有經過公開透明的程序就匆匆通過新的對外投資法,以響應選舉人對外企和私企控制采礦權會威脅到蒙古國主權的擔心。2017年隨著蒙古國新一輪政治選舉的開展,民族主義迅速地在蒙古國政壇和社會卷土重來,并對總統選舉結果產生了直接而重大的影響。
2、蒙古國礦產資源開發法律制度變遷及其路徑依賴增加礦業投資風險
(1)蒙古國極端化的強制性制度變遷和誘致性制度變遷共存
蒙古國在蘇東劇變后,采用了東歐型激進改革模式——“休克療法”。這種以實行國有資產私有化、經濟體制市場化和外貿體制多元化開始的改革模式,是政府以行政命令或法律強行推進和實施的強制性制度變遷,自上而下的激進性改革使蒙古國。
國民經濟發展一路走來跌宕起伏。隨著新世紀全球經濟高增長時代的到來,蒙古國借助豐富的礦產資源吸引美國、日本、俄羅斯和中國等國家的投資,成為資源出口型國家。在蒙古國西方式民主化進程中,民間個人和社會團體為了響應獲利機會而自發倡導、組織和引導制度變革,深刻影響了蒙古國大呼拉爾對礦產資源開發的立法、政府制訂法規和執行法律法規、礦山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和投資決策。目前蒙古國經濟發展仍然面臨著貧富差距、通貨膨脹、技術落后、人力資源不足、生態環境惡化、對外貿易結構單一等諸多問題的制約,制度變遷中形成的路徑依賴,在各種利益團體和意識形態的驅使下,還會繼續作用于礦業經濟績效。
(2)法律制度穩定性差
法律在經濟增長中起著重要作用,經濟增長要求法律系統提供穩定的、可預測的產權以及契約和獨立的司法。蒙古國自20世紀90年代之后,社會經濟政治的變革發展,圍繞著一輪又一輪的選舉,蒙古國各主要政治力量和利益集團博弈、平衡的結果,各種法律政策立、改、廢、釋頻繁,這雖然符合社會轉型期的現實,但是也反映了蒙古國缺乏市場經濟運行需要的契約精神。《礦產資源法》就是這方面一個很突出的例子。
蒙古國分別于1994年、1997年、2006年三次頒布不同的《礦產資源法》。現行《礦產資源法》在2006年7月正式生效后又經過10多次的修改,其中2010年、2011 年和2014 年每年修改2次。蒙古國目前又一部新的單行礦法草案已經完成即將提交公議,不替代現行法,而是旨在將現行礦法具體化、明確化,解決法律法規之間的矛盾和歧義,為確保2024年之前實施《國家礦業政策》所述的措施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新法規草案突出了礦產資源開采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實現和保護國家利益。改革了現行勘查許可轉成開采許可的制度,列出對可行性研究和礦山設計的要求,例如建立在礦床基礎上的冶煉加工廠可行性研究必須要有充足準確的技術數據支撐,提供經濟效率最高的選項,展示每一步工藝流程。可行性研究涵蓋了項目從初探到礦山閉坑的每個階段,礦山經理人必須嚴格按照計劃實施,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期限60天的規定也將作為修改。
(3)法律政策有矛盾沖突
蒙古國各種有關投資法律法規中,條款內容相互重復與矛盾的相當多。受到政治、政策和監管結果的制約,蒙古國立法部門和執法部門在礦產資源管理方面采取了一些相互矛盾的做法,一方面制定了旨在增加環境保護和防止牧民免受資源開采負面影響的預防性規定,另一方面又主張放寬采礦政策,廢除限制和破壞經濟增長的法律。2009年頒布《禁止河源、水資源保護區和森林保護區礦產勘查與采礦業務法》,禁止在環境敏感區進行礦業活動,減少礦工與當地牧民社區之間的沖突。但是該法的實施對于礦業的負面影響卻很大,中止和吊銷采礦許可證導致很多礦山停止生產,外國直接投資減少,引起經濟不穩定。這些不利影響使得許多決策者又改變了立場,偏好轉向放松對資源開采的限制。近兩年來,蒙古國政府為扭轉國內經濟困局,又逐步出臺了一些鼓勵外商投資的措施,例如開放礦業權登記,允許礦業權交易,延長勘查許可證的期限等,將允許勘探的面積由過去占國土面積10%提高至20%,適當放寬外國勞務人員資格申請政策等。這些前后相互沖突矛盾的法律規定,造成長期的政策不穩定和監管風險。
3、基礎設施落后短缺
蒙古國公路、鐵路、電力和通信網絡等基礎設施的不完善,無法滿足大規模礦產資源開發的需求。
(1)公路和鐵路運輸不堪重負
公路和鐵路交通是蒙古國最重要的運輸方式。全國公路總里程為49 250 km,其中國家級公路總里程為11 218 km,僅有2 395 km為柏油路面,其他為鋪砂礫的公路。蒙古國僅有一條全長1 811 km烏蘭巴托鐵路,鐵路運輸的壓力很大。根據蒙古國國家統計局數據,2017年前7個月的鐵路貨物總運量1210萬t,與去年同比增加了140萬t(12.7%),鐵路運輸收入2 880 億MNT,同比增長23.1%,增長原因主要是鐵礦出口增加和中俄之間原油過境蒙古國。由于鐵路設備老化、資金缺乏和技術標準等原因,增加了中蒙之間鐵路運輸的成本,制約了蒙古國礦產品出口。
(2)通信業發展不平衡
2016年,蒙古國通信服務業產值共計約7 795.97億MNT,同比增長7.6%.烏蘭巴托市內 WIFI無線網絡覆蓋率較高,公共汽車、主要街區及一般餐廳和商場等均提供免費無線網絡服務。但是蒙古國人口約為311.9萬人(截至2017年3月底),其中46%的人口居住在首都烏蘭巴托,30%的人口從事游牧和半游牧。烏蘭巴托市之外的全國大部分地區人口稀少,基礎設施落后,不利于礦產資源開發。
(3)電力供應缺口大
蒙古國雖然煤炭資源儲量豐富,但國內電力基礎設施建設和配套較為落后,目前不能滿足電力自給自足,每年都需從俄羅斯和中國進口部分電力。2013年蒙古國共進口電力11.96億kW·h,同比增長230%,此后3年每年相繼以12.86%,5.01%和2.08%的增速進口電力,2016年進口電力14.46億kW·h。
4、勞務政策嚴格,人員成本上漲
蒙古國對于引進外國勞務及技術人員具有名額指標限制,外籍技術人員難以進入,導致某些項目無法開工。引進勞務及技術人員手續非常繁雜,辦理難度加大,導致工作效率較低,《勞務輸出、勞務和技術人員輸入法》規定了非常復雜的勞務及技術人員輸入合同具體要求和引進程序,務工許可期限為一年,期滿后經過審批條件許可的予以延期。
此外,外國務工人員成本在逐年遞增。企業單位及公民為外國公民提供就業崗位,創造有收入的務工機會,應依法為每個外國公民每月繳納相當于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兩倍的崗位費。
蒙古國《礦產資源法》第43條規定,許可證持有人應該雇傭蒙古國公民,外國員工不超過雇員的10%,許可證持有人應該為10%之外的每個外國員工每個月繳納10倍于最低月工資的崗位費,納入有關省區的預算。隨著蒙古國經濟的發展,蒙古國最低工資標準也在逐年上漲,導致礦業投資運營成本越來越高。
此外,外國務工人員成本在逐年遞增。企業單位及公民為外國公民提供就業崗位,創造有收入的務工機會,應依法為每個外國公民每月繳納相當于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兩倍的崗位費。
蒙古國《礦產資源法》第43條規定,許可證持有人應該雇傭蒙古國公民,外國員工不超過雇員的10%,許可證持有人應該為10%之外的每個外國員工每個月繳納10倍于最低月工資的崗位費,納入有關省區的預算。隨著蒙古國經濟的發展,蒙古國最低工資標準也在逐年上漲,導致礦業投資運營成本越來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