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油氣成果地質資料電子文件制作匯交細則》
和《油氣成果地質資料計算機著錄細則》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7]237號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延長油礦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油氣地質資料電子文件匯交制度,規范油氣地質資料電子文件制作和計算機著錄,提高數字化油氣地質資料管理和服務水平,我部組織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等單位研究制定了《油氣成果地質資料電子文件制作匯交細則》(以下簡稱《制作匯交細則》)和《油氣成果地質資料計算機著錄細則》(以下簡稱《著錄細則》)。現予印發,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地質資料匯交人應嚴格按《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的規定匯交紙質資料,同時按照《制作匯交細則》、《著錄細則》制作和匯交地質資料電子文件,并對匯交的存檔文件、源電子文件的真實性、可用性、完整性負責。
二、國土資源部油氣儲量評審機構評審油氣儲量,以及各油氣公司在評審驗收各類地質工作項目成果時,應加強對電子文件的審查,重點審查電子文件的格式、電子文件載體信息與紙質載體信息的一致性,以確保新形成的油氣地質資料電子文件符合要求。
三、各地質資料館藏機構要嚴格按《制作匯交細則》和《著錄細則》的規定,檢查驗收電子文件。從2008年1月1日起,對不按《制作匯交細則》及《著錄細則》制作并匯交電子文件的,不得通過對其紙質資料和電子文件的驗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