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以下簡稱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等要求,以及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結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管理特點,制定本辦法。第二章 項目資金開支范圍
第八條 項目資金支出是指與項目研究工作相關的、由項目資金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項目資金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第三章 包干制項目資金申請與審批
第十一條 包干制項目申請人應當本著科學、合理、規范、有效的原則申請資助額度,無需編制項目預算。第四章 預算制項目資金申請與審批
第十六條 預算制項目負責人(或申請人)應當根據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編制項目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第五章 預算執行與決算
第二十六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規定,根據不同類型科研項目特點、研究進度、資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經費撥付計劃并在資助項目計劃書簽訂后30日內,將經費按計劃撥付至依托單位,切實保障科研活動需要。第六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建立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制度,對項目資金管理使用效益進行績效評價。進一步強化績效導向,加強分類績效評價,對自由探索型、任務導向型等不同類型科研項目,健全差異化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