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非法采礦罪是礦業企業重大法律風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由于礦產資源開采的專業性、復雜性和監管的特殊性,非法采礦刑事案件中存在罪與非罪、罪輕罪重、責任分擔、證據采信等諸多疑難爭議問題。非法采礦罪辯護過程中,辯護律師不僅要掌握一般刑事案件的辯護技能,還必須要熟練運用礦產資源開發管理法律政策,有效結合地質勘查、礦山開采、儲量管理等方面專業知識和專家意見,針對具體案件做出精準、有效的辯護。筆者根據多個非法采礦刑事案件辯護的實務經驗,結合近幾年對非法采礦罪的系統研究,撰寫了非法采礦罪辯護要點系列文章,從責任人員、礦產資源屬性、無證開采與越界開采、鑒定結論、礦產品的數量與價格、合法工程施工與違法采礦界限等多個角度對非法采礦罪辯護要點加以闡述,供讀者參考。
一、鑒定意見是對非法采礦行為定罪處罰的重要證據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意見的活動。鑒定意見作為《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八類證據之一,在刑事案件事實認定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非法采礦刑事案件中,對非法開采的礦產品價值及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進行認定,是對非法采礦行為定罪量刑的前提和重要依據。實踐中,由于一些非法采礦行為發生時間久遠、直接證據已滅失等原因,往往難以通過現有證據直接確定非法開采的礦產品價值及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辦案機關在偵查、審查起訴乃至審判階段需要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專業鑒定,才能對非法開采的礦產品價值及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予以認定。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原國土資源部有關文件對非法采礦刑事案件中非法開采的礦產品價值及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如何鑒定進行了規定,明確了委托鑒定主體、鑒定意見出具主體、鑒定程序等事項。
需要強調的是,非法采礦刑事案件中的鑒定意見僅是鑒定機構受辦案機關委托對案件專業問題提供的參考依據,而不是對案件事實得出的結論。人民法院審理非法采礦刑事案件時應依法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認定,對于合法、真實的鑒定意見,依法予以采信;對于存在瑕疵的鑒定意見,依法進行補正;對于非法的鑒定意見,依法予以排除。
二、非法采礦刑事案件中鑒定意見的合法性要點分析
(一)委托鑒定的主體
除自然資源部門將涉嫌非法采礦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時一并提供的鑒定結論之外,刑事訴訟中涉及的鑒定應由辦案機關委托進行。非法采礦刑事案件中,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通常會根據案件需要委托鑒定機構對非法開采的礦產品價值等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的,檢察機關認為鑒定意見需要補正或不具備合法性的,可以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進行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也可以直接委托鑒定機構進行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案件進入審判階段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審理需要,也有權委托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二)鑒定意見出具的主體
根據原國土資源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部門文件規定,非法采礦刑事案件中涉及非法開采的礦產品價值等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應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辦案機關的委托,出具非法采礦中非法開采的礦產品價值等專門性問題的鑒定結論。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受理后,有條件自行鑒定的,委派承辦人員進行鑒定并按照規定期限提出鑒定報告;沒有條件自行鑒定的,委托專業技術機構進行鑒定并按照規定期限提出鑒定報告。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設立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委員會,負責審查有關鑒定報告并提出審查意見。審查通過的,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即行出具鑒定結論。
涉及礦產品單價認定的,辦案機關應另行委托價格認證機構出具價格認定結論,并作為鑒定材料提供給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三)鑒定程序
省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接到書面鑒定委托后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受理。經審查不同意受理的,將有關材料退回;需要補充情況或者材料的,應及時提出要求。
同意受理后,有條件自行鑒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委派承辦人員進行鑒定并提出鑒定報告。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沒有條件自行鑒定的,委托專業技術機構進行鑒定并按照上述期限提出鑒定報告。
鑒定報告形成后,由鑒定委員會負責人召集組成人員進行審查。審查時,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達到三分之二以上,以聽取鑒定情況匯報并對有關材料、數據、鑒定過程與方法審查等方式進行。審查通過的,本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即行出具鑒定結論并交予委托單位。未能通過的,應說明意見及理由。
(四)鑒定檢材
檢材是鑒定人作出鑒定意見的基礎和前提。非法采礦刑事案件中,檢材的合法性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檢材來源須合法。例如,辦案機關提供給鑒定機構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應經過評審備案,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初步設計文件應經過主管部門審查;辦案機關提供給鑒定機構的訊問筆錄應符合規范要求,有瑕疵的筆錄內容已得到補正。二是鑒定對象和檢材應具有一致性。筆者經辦的一例案件中,鑒定機構根據當事人非法開采區域的空間范圍對開采資源量進行估算時,其使用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是偵查機關提供的毗鄰區塊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而不是開采區域的儲量報告,鑒定對象和檢材不具有一致性,因此得出的鑒定意見不具有可信性。三是檢材的取得、保管、送檢、接收、使用、退還等環節應符合鑒定操作規范。例如,對于非法采礦現場的長度、高度的測量,應經過當事人現場確認,未經確認的不能作為認定開采礦石量的依據。
(五)鑒定依據的標準和規范
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科學性,需要嚴格遵守有關標準和規范。鑒定機構對非法開采的礦產資源量進行估算時,也要遵守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有關標準和規范。主要包括:一是在認定礦與非礦方面,應遵守礦石工業指標要求,達到工業指標要求的礦石才能被納入礦產資源儲量估算范圍;二是在儲量核實方面,應遵守儲量管理法律政策、《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規范總則》《固體礦產勘查工作規范》及具體礦種的地質勘查規范等;三是在采出量計算方面,應遵守礦山開采設計文件等有關規定。
三、如何對非法采礦鑒定意見開展有效審查和質證
(一)有針對性提出律師意見
辯護律師應根據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刑事訴訟、司法鑒定等方面法律法規及規范,結合案件進展、辯護策略,針對鑒定意見存在的鑒定主體、鑒定程序、依據標準等方面的合法性問題提出律師意見。鑒定意見明顯違法的,可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并視情況向辦案機關申請重新鑒定;鑒定意見存在合法性瑕疵,可能對當事人產生不利后果的,可向辦案機關申請補充鑒定。
(二)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
《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專家輔助人是幫助辯護律師對鑒定意見進行專業審查和質證的重要伙伴,辯護律師應積極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其作用在于:一方面,非法采礦鑒定中的專業問題超出了律師的專業范圍,辯護律師依靠自身專業能力很難從專業角度說服法官,專家輔助人出庭有利于專業、客觀地向法庭闡明有關專業問題,特別是在庭審中直觀、簡明扼要地指出鑒定意見中存在的問題;另一方面,在鑒定人出庭的情況下,專家輔助人和鑒定人當庭對質,以專業對專業的方式全面深入查清鑒定意見中存在的問題,為辯護律師的有效辯護奠定堅實的基礎。
(三)申請鑒定人出庭
《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為了向法庭充分揭露鑒定意見中存在的合法性問題,達到排除非法證據的目的,辯護人可以積極向法庭申請通知鑒定人出庭。同時,辯護人應提前做好應對鑒定人出庭的準備工作,一方面做好詢問提綱,就擬詢問鑒定人的問題提前謀劃;另一方面,庭前就鑒定意見涉及的專業疑難問題向專家輔助人進行請教,庭上做好發言配合。
(四)積極開展調查取證
盡管《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辦案機關應全面調取證明當事人有罪、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但是實踐中部分辦案人員抱著有罪思維,側重于調取有罪證據,對于當事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則怠于收集和調取。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案件公正審理,辯護律師應積極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一是辯護律師發現對于能夠證明當事人無罪或者罪輕的材料,但是偵查機關沒有進行收集、調取,以及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當事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辯護律師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二是在辦案機關未依法調取對當事人有利證據的情況下,辯護律師經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并作為證據提交。雖然刑事訴訟法未賦予辯護人委托鑒定的法定權利,但必要時辯護律師也可以自行委托專業機構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以達到查清事實、排除非法證據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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