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礦業權評估?
答:原國土資源部《礦業權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國土資發[2008]174號)規定,礦業權評估是指具有礦業權評估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和礦業權評估資質的機構基于委托關系,對約定礦業權的價值進行評價、估算,并通過評估報告的形式提供咨詢意見的市場服務行為!兜V業權評估技術基本準則》指出,礦業權評估是指基于與委托方的委托關系,礦業權評估機構和注冊礦業權評估師,按照國家礦業權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礦業權評估準則,根據特定的評估目的,遵循評估原則,依照相關的評估程序,運用恰當的評估方法,對約定評估礦業權在一定時點的價值進行分析、估算并提供專業意見的服務行為和過程?梢,礦業權評估是對礦業權的價值進行評價和估算的行為。即選擇適當的方法,根據評估對象的實際情況及社會經濟環境條件,由專門機構和人員,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經濟資料,在特定的條件下,運用科學的計算方法,對某一時點上的礦業權價值進行評定估算。
礦業權評估是礦業權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從企業角度出發考慮企業投資風險收益和成本來確定礦業權的價值,是一種動態化模擬礦業權市場對礦業權資產用貨幣形式進行的科學評定和估計。從實質上講,礦業權評估就是為礦業權市場主體提供咨詢服務。評估機構的產品——評估報告載明了評估人員根據自己的經驗積累和所掌握的各方面的信息資料,在一種假定的條件下,通過某種技術思路,在一個確定的時點上,對評估對象的價值做出的一種咨詢性意見。由于評估人員的經驗和對市場信息掌握的程度不同,評估的條件、思路和時點的可變性,因而評估的結論也不是惟一的。礦業權評估對礦業權市場建設和規范礦業權交易行為具有一定的作用。
2. 礦業權評估的對象是什么?
答:我國的礦業權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因而礦業權評估的對象也就是探礦權和采礦權。
(1)探礦權評估。礦產資源勘查是一項高風險的投資行為,其目的是尋找有經濟意義的礦產地。礦產勘查的過程是對預期找礦目標的了解和認識過程。一般而言,工作程度越高,認識的可靠性越大,與此緊密相關的采礦風險也就越小。按照規定,固體礦產勘查可劃分為普查、詳查、勘探等階段。不同工作程度的探礦權評估必須選擇符合實際的方法,以提高評估結果的準確性。
(2)采礦權評估。采礦權的實施目的是開采礦產資源并通過銷售礦產品獲得經濟收益。采礦權評估常用的方法有貼現現金流量法、收益法和市場比較法等。
3. 礦業權評估的依據是什么?
答:礦業權評估的依據主要有:行為依據、法律法規依據、產權依據、地質礦產信息依據、規范標準依據和取價依據。
(1)行為依據。評估委托合同或評估委托書是評估的行為依據。礦業權評估要有起因,首先要有需求。需求者可以是礦業權人,也可以是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或其他的法人、自然人。他們可以為某個目的選擇并委托中介組織為其進行礦業權評估。礦業權評估委托人與中介組織就評估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的礦業權評估委托合同對雙方都有約束力。評估委托書是單方面意思的表達。評估委托合同和評估委托書中應當載明評估對象、評估目的、拐點坐標和面積、評估期限以及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事項。
(2)法律法規依據。
①礦業管理法律法規。礦業權評估必須以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為基本法律依據。這些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等等。
②財務制度。國家對地勘單位、礦山企業等都制訂有相應的財務制度。礦業權評估中如有涉及,應當遵循有關的財務規則和規定。
③稅費征收法律和政策。礦業權評估過程中需要對礦業權人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繳納的各種稅費進行核算,核算的依據是國家有關礦山企業稅費繳納、減免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等。
④環境保護的法律和政策。礦業權評估應該考慮環境保護的投入,依據的主要法律和政策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于加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規定》等。
⑤規范評估行為的規定!兜V業權評估管理辦法(試行)》《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格管理暫行辦法》《礦業權評估技術基本準則》等是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行為的規范。
(3)產權依據。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是礦業權人的權利憑證,是礦業權人委托評估和評估機構受托評估的產權依據。出讓機關在出讓礦業權前所劃定的礦區范圍依據文件也是評估機構受托評估的產權依據。
(4)地質礦產信息依據。地質報告和圖件以及礦山開發技術經濟資料等是對評估對象的描述性文件,是評估的地質礦產信息依據,是礦業權評估的核心資料。它們主要是反映評估范圍礦產地及周圍區域的勘探程度、區域地質、礦區地質、礦產資源賦存狀況和特征、礦石質量、地質構造、開采技術條件、主礦產和共伴生礦產的資源或儲量級別、數量和質量等地質信息的資料。
(5)規范標準依據。礦業權評估中涉及諸多規范和標準,如地質礦產勘查規范、礦產資源儲量分類標準、礦山設計規范、礦山建設規范和經濟評價標準等。任何規范和標準都是社會經濟環境的產物,反映其產生時的經濟政策、發展導向和技術經濟水平。隨著經濟體制的改變和市場經濟活動的實踐,這些規范和標準都有不同程度的修改。礦業權評估中做分析、判斷、評述和測算時,選用作為依據的規范和標準必須堅持符合“當前的和最新的”的評估原則,即要用評估基準日時現行的、有效的和最新版本的規范和標準。
(6)取價依據。礦業權評估中的價格參數是直接關系到評估結論和結果的關鍵性經濟參數,是需要評估人員慎重對待的。取價依據可以是國家權威部門或機構正式發布的價格標準,也可以是來自于市場的價格信息。但除了已有明確規定之外,無論評估人員采用哪種取價依據,都需明確陳述理由、對市場價格信息的真偽、代表性和客觀性等做出評價和評述。
(7)其他依據。國家的產業政策和行業技術經濟指標,以及市場信息資料等都是構成社會的經濟環境和市場條件的重要因素。礦業權評估師應當經常關注這些因素的變動情況,并在評估中作為經濟環境和背景加以分析,為礦業權評估委托人提供豐富的和有價值的評估結論和咨詢意見。
4. 礦業權評估的目的是什么?
答:礦業權評估是為各種因礦業權流轉變動而發生的經濟行為提供礦業權價值的咨詢意見。礦業權評估的目的源自礦業權市場的需求。我國的礦業權評估需求主要有:國土資源管理、礦業經營活動、金融市場、法律事務及咨詢、環境保護等。同一礦業權因發生不同的市場經濟行為,其價值類型會不相同,評估時選取參數的角度和種類也會有所不同,導致評估值也必然不相同。明確評估目的,客觀地組織礦業權評估工作,可以提高礦業權評估的質量。
(1)以礦業權出讓為目的。礦業權出讓是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將礦產資源使用權讓渡給礦業權人,賦予礦業權人在規定的范圍和時間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權利和收益權!兜V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都對出讓礦產地的礦業權時必須進行評估作出了規定。根據規定,為出讓時收取礦業權價款需要進行礦業權價值的評估。在此目的下,礦業權評估是為出讓機關提供礦業權價值的咨詢服務。
(2)以礦業權轉讓為目的。礦業權轉讓是礦業權在二級市場上的流轉!短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對轉讓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時必須評估作出了規定。除此之外,由礦業權人或者當事人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轉讓評估。在此目的下,礦業權評估是為轉讓當事人雙方提供礦業權價值的咨詢服務。
(3)以礦業權抵押為目的。礦業權人因向銀行貸款融資或其他舉債經濟行為等原因將礦業權作為抵押物設定抵押權時,債權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價值依據的,抵押人可以委托評估機構評估抵押物。這是擔保法對債權人提供的法律保護,但不是對評估做出的強制性規定。它仍要依據債權人的意愿進行。在此目的下,礦業權評估是為抵押行為當事人(債權人和債務人)提供礦業權價值的咨詢服務。
(4)以法律事務或咨詢服務為目的。我國《刑法》設定了礦產資源的相關刑罰,其中有關的刑事訴訟需要礦業權價值評估提供咨詢參考。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礦業權人的產權意識也不斷加強,由于越界開采、非法開采等侵權行為引發的民事訴訟也屢見不鮮,在這些民事糾紛的處理中,常常也需要依靠礦業權價值評估的意見。
5. 決定礦產資源價值大小的因素有哪些?
答:一般來講,決定礦產資源價值大小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區域位置。該礦產資源離其消耗中心越近,其產品價格就越高,礦產品的價值就越大,礦產資源自身價值就越高。大多數礦產資源是不可再生的,其分布極不平衡。例如我國的煤炭資源,西多東少、北多南少,這是不可逆轉的。由于我國東部地區經濟發達,消耗的煤炭資源多,但卻是缺煤地區,因此,在東部開采的煤炭價格高,其自身價值也就越高;相反,西部煤炭資源價值相對要低。
(2)礦產資源的稀缺程度。礦產資源的稀缺程度決定礦產資源自身價值的大小。一般來說,某種類的資源越稀缺,可供開采資源量就越少,市場供應也就越少。另外,國家對某種類資源的開采控制越嚴,礦產品價值越高,資源的價值就越大。例如,國家加強宏觀調控,限制開采鎢礦,嚴格控制開采總量,供大于求的問題得到解決,鎢產品稀缺程度提高,出口價格上揚,鎢資源的價值也相應提高。
(3)資源品質。對同類資源而言,由于品質的不同,礦產資源價值也相差很大。資源品質主要是指礦產品中有用元素的含量以及有用元素的選冶加工的難易程度。資源品質越好,資源價值就越高。如金屬礦產資源,其品位的高低就決定了其價值的高低,同樣礦石中含金量10g/t與5g/t的資源價值絕非是一倍的關系,再如同樣作為動力煤發熱量35MJ/kg與25MJ/kg相比,前者的價值也高于后者。
(4)資源賦存條件。資源賦存條件包括資源分布狀態、地質條件、開采條件等。一般來說,資源賦存條件好的開采成本相對低,資源開采的經濟價值就越大,資源自身價值越大。
(5)資源規模。資源規模的大小決定其開采規模。資源規模越大,其開采規模就越大,就越能顯示其開采的規模經濟效益,也決定了礦產資源自身的價值就越大。
礦產資源價值必須通過勘查、開發后才得以實現。在沒有勘查開發以前,礦產資源自身價值難以估算,因為即使同種礦產資源,由于決定資源價值的因素不同,其價值也是不同的,而決定資源價值的因素必須經過勘查以后才能了解清楚。因此,一個已經勘查探明的礦產地,在合理評估礦業權人(包括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的投入(或成本)及收益后,才能夠計算出礦產資源的價值。
6. 什么是礦業權價值?什么是礦業權價格?什么是礦業權價款?
答:礦業權價值,是指礦業權人在一定期限內通過對礦產資源客體的活動和物化勞動的投入而可能產出的投資收益額!兜V業權評估指南》對礦業權價值定義為:礦業權價值是指礦業權人依法使用礦業權,勘查或開采礦產資源所獲得的或支付的貨幣量。一個礦產地只能設置一種礦業權,在勘查階段設置的是探礦權,在開采階段設置的是采礦權。礦業權的價值只能在交易中體現,并通過使用開發礦產資源的收益預測來確定。礦業權的價值并不是礦產資源本身的價值。礦業權價值是礦產資源的使用權價值,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利用礦產資源的預期收益,其實質是使用較優礦產資源所獲得的超額利潤,歸根到底取決于礦產資源本身和對礦產資源的投入。礦業權價值是礦業權人獲得超額收益的價值。無形資產的價值源于其使用者獲得的超額利潤,礦業權作為一類特殊的無形資產,其價值亦來源于礦產資源開發所產生的超額利潤。礦業權的價值是從礦產資源的價值中剝離出來的。開發礦產資源產生的純收益代表礦產資源價值。但是,該收益中包含了投資人從事投資所應該得到的收益。從礦產資源價值中扣除投資人正常應得的投資收益后剩余的部分就是礦業權的價值。
礦業權價格,是礦業權價值的貨幣表現。在礦業權市場中,礦業權價格是礦業權人買賣礦業權的交易額,一般而言,應由交易雙方協定。
礦業權價款,是指探礦權價款或者采礦權價款。礦業權價款的實質是國家勘查投資的收益,特指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產地的礦業權出讓給他人,或者礦業權人將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產地的礦業權轉讓給他人,按國家規定向礦業權人或受讓人收取的款項。
7. 礦業權的價值構成包括哪些方面?
答:礦業權價值的實質是對礦產資源的使用而使礦產資源升值形成的,因此礦業權價值由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收益、礦業權投資者收益和礦業權勞務者收益三部分組成。由于我國礦業權勞務者收益是由礦業權投資者支付和約定承擔的,因此礦業權的價值由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收益和礦業權投資者收益兩部分所構成。
(1)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礦業權是從礦產資源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一種權能,其服從和服務于礦產資源所有權,是國家為了獲得和實現所有者權益以及實現礦產資源的最優配置和運用而設置的。從礦業權價值的形成來講,礦業權的價值很大一部分取決于礦產資源本身。因此,礦業權的價值構成首先必然包括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我國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歸國家所有,由國務院及其授權的各級政府機關行使所有權。礦業權價值構成中的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實質上就是礦業權初始所有者(或靜態所有者)權益。我國礦業權的初始界定或靜態界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確定和保障,即礦業權的初始所有者(或靜態所有者)是國家,由國務院及其授權的各級政府機關行使所有權。
(2)礦業權投資者權益。礦業權投資者投資的目的就是為了發現礦產資源,進而探明、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使礦產資源升值,形成投資的收益。礦業權的生產存在著巨大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這種風險和不確定性都是由礦業權投資者承擔的。如果找不到礦或只找到利用價值很小的礦,礦業權投資人要承擔血本無歸和巨大虧損的風險。如果找到礦并產生了資源升值,這種收益理所當然應當歸礦業權投資人所有。在礦業權生產過程中的勘查投入和勘查勞務支出也是由礦業權投資人支付的。從礦業權價值的形成研究,礦業權的價值除取決于礦產資源本身因素外,還取決于礦產資源的追加投入,即礦業權投資者的投資。礦業權投資者承擔風險,享受收益。礦業權投資者收益價值的大小取決于礦業權價值的大小,而不取決于出資額的大小。收益的價值既可能高于投資額,也可能少于投資額。
8. 探礦權價值的表現形式是什么?
答:探礦權是探礦權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期限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探礦權是基于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一種他物權,是一種典型的用益物權。商業性探礦作為一種風險投資,可以為投資人帶來投資收益。一般而言,探礦權價值主要表現為以下三種形式:(1)依法將探礦權轉讓獲得收益;(2)經過勘查工作獲得礦產資源的地質資料,通過出讓地質勘查報告收回勘查投資并獲得收益;(3)由于探礦權人具有優先獲得采礦權的資格,故探礦權人在優先獲得采礦權而成為采礦權人后,可以進一步投入資金和技術進行采礦,從而獲得更大的投資收益。
9. 探礦權的價值構成包括哪些方面?
答:一般來講,探礦權的價值由兩部分構成,即探明礦產資源的社會必要勘查投入及其應得的合理收益,用計算式表示為探礦權價值 = 探礦權人必要投入+探礦權人合理收益。
(1)勘查必要投入?辈橥顿Y具有很大的風險性,勘查工作是對礦產資源賦存狀態、開采條件和品質性能的認識過程,一般來說,為探明可供開采的礦床要經過預查、普查、詳查和勘探幾個階段。各勘查階段的風險也不一樣,前期勘查風險大,后期風險較小。如預查階段,在幾處空白地進行勘查工作,可能僅一處能夠進行下一階段的勘查,其他幾處都被否定。另外,在預查和普查階段勘查的區域可能很大,但最終圈定可供詳查和勘探并具有開采價值的區域較小。盡管如此,預查和普查是必須的,因為勘查工作是對礦產資源的認識過程,也是循序漸進的過程。沒有預查和普查,不可能進行詳查和勘探工作。因此,這些必要的勘查投資應視為社會必要投資。
通常情況下,影響勘查必要投入的因素主要包括:①礦產資源所在的區域位置。區域位置離人們居住地越遠,其付出必要投入就越大。② 礦床類型。礦床類型決定勘查難易程度,例如沉積型礦床比其他礦床的勘查較容易,其必要投入相對較小。③礦產資源規模。在一定范圍內礦產資源規模越大,其單位投資越小,因此單位資源必要投入就越小。④地質構造。地質構造越復雜,其勘探的投入工作量就越大,其必要投入就越大。⑤ 勘查區域范圍?辈閰^域范圍越大,勘探工作量就越大,其必要投入就越大。
(2)勘查投資收益?辈橥顿Y合理收益可以根據社會平均(或行業、礦種)勘查投資收益率計算。各階段探礦權價值可根據各階段勘查社會平均投資的比例確定。具體探礦權各階段的價值還應根據其工作程度及其效用性進行調整,計算公式如下:各階段探礦權價值=探礦權價值×階段投資比例×效用系數。探礦權的本質屬于行政許可管轄的投資權,而其價值產生于探礦權人出資勘查形成的地質信息。由于地質勘查投入與礦產資源的賦存條件相關,探礦權的價值與其勘查成本沒有正相關關系。對詳查探礦權而言,其價值由詳查取得的礦產資源儲量決定,勘查投入的合理性對其價值也有一定的影響。因此,詳查探礦權價值的內涵應為勘查成本效用價值與其投入的各類地質勘查實物工作量所取得的地質成果(相應的礦產資源儲量)的價值之和。對于礦產勘查程度低,相當于區調、預查階段的工作地區,由于未發現具有經濟價值的礦產資源,僅僅是資源勘查業的半成品或在產產品。其探礦權價值,可以利用地勘實際投入為基礎,考慮適當合理的投資回報率和風險程度加以確定,也可以在類似地區單位面積礦產資源凈值的基礎上,考慮合理的利潤分配系數加以確定。
10. 采礦權的價值構成包括哪些方面?
答:采礦權的價值構成包括三個方面,即采礦權價值 = 礦產資源實物性價值+ 地勘成果無形資產價值 + 其它前期投入價值。礦產資源實物性資產價值就是礦山地租,它由級差地租、絕對地租組成。它不受具體個別礦床的地質條件、采礦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因素的影響,而取決于不同類型礦產資源的平均開采標準費用和標準價格。地勘成果確定礦產的存在,并對其特征、規律作出前所沒有的闡述,使使用者知道怎樣去設計、去開采礦產資源,并指導開采,是企業未來生產的必備條件。其它前期投入,包括礦產資源耗竭補償費和復墾費、生態環境治理費和破壞補償費等再生產費用。需要說明的是,國家征收的各種稅費(包括采礦權使用費),對所有者而言,因其本身就屬于資源價值的一部分,故不必作為成本扣除;對礦山企業(轉讓者)而言,增加在轉讓價值之中。
11. 哪些情形必須對礦業權進行評估?
答:根據《礦業權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國土資發[2008]174號)第26條的規定,以下情形必須對礦業權進行評估:(1)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礦業權;(2)涉及應向國家繳納礦業權價款/出讓收益的;(3)其他涉及國家利益或公眾利益的礦業權。
12. 礦業權評估的實現途徑有哪些?
答:礦業權評估要根據評估對象、評估目的選擇適當的評估途徑。一般來講,礦業權評估有收益、成本和市場三種途徑:
(1)收益途徑。是指通過估算資產未來預期收益并折算成現值,來確定被評估資產價值的一類評估方法。采用收益途徑對礦業權進行評估,所確定的礦業權價值是為獲得礦業權這個取得預期收益的權利所支付的貨幣總額。收益途徑是被較廣泛采用的資產價值評估途徑,易于為買賣雙方所接受。但運用這種途徑的評估方法估算礦業權價值的關鍵,是要合理地確定各種評估參數,包括經濟的、技術的和管理的參數。應用收益途徑進行礦業權評估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其一,礦業權未來的預期收益可以預測,并能用貨幣計量;其二,礦業權人未來承擔的風險能被估計并量化。收益途徑的評估方法主要有折現現金流法、約當投資——折現現金流法、折現現金流風險系數調整法、貼現現金流量法、收益法、收益權益法。其中,折現現金流法、約當投資——折現現金流法和折現現金流風險系數調整法主要用于探礦權評估;而貼現現金流法、收益法和收益權益法主要用于采礦權評估。
(2)成本途徑。成本途徑是資產價值評估的一個重要途經。資產的價值與形成資產的成本有一定的內在聯系,但并不能因此而產生成本高價值就高的結論,礦業權價值與形成礦業權的成本不存在正線性關系。在礦業權評估,特別是探礦權評估中,由于許多影響礦業權價值的因素是描述性的、推斷和預測的,而成本是可以量化的。在成本途徑中可以將形成礦業權的成本作為價值估算的基礎,通過一定的計算達到估算礦業權價值的目的。因此,用成本法評估探礦權有兩點必須明確:一是探礦權價值與成本有關,但并不是由成本決定的;二是探礦權價值與成本無固定的比例關系。探礦權價值關鍵取決于勘查所獲地質、礦產信息資料的實際效用和意義。屬于成本途徑的評估方法主要有:勘查成本效用法和地質要素評序法。
(3)市場途徑。市場途徑是通過將評估對象與近期完成交易的礦業權做一系列的對比,調整某些參數,從而確定評估對象礦業權價值的一類評估方法。一般來講,市場途徑是最接近市場價格的一種有效途徑,但市場途徑的運用需要具備一些前提條件:①要有一個發育的礦業權市場,礦業權交易頻繁,與被評估礦業權相類似的礦業權交易樣本容易獲得;②參照礦業權與被評估礦業權有可對比的指標、技術參數等資料。運用市場途徑進行礦業權評估的關鍵是參照礦業權差異的調整,差異調整因素主要包括交易時間差異因素、所處地域差異因素和礦業權效用差異因素。具體需要進行規模調整、礦石品位調整、礦產品價格調整,以及反映交通條件、自然條件、經濟環境、地質采選冶條件差異的成本調整。
13. 什么是礦業權評估方法?
答:礦業權評估方法是指人們根據對礦業權價值的認識,通過地質、經濟、數學等手段的綜合運用,將地質、礦產、經濟等參數進行量化,對礦業權價值做出評價和估算的技術方法。礦業權評估方法與其他資產評估有相似之處,也是通過收益、市場和成本三個途徑對評估對象的價值進行評價和估算。但在具體的方法上,則由于礦業權的特殊性而有較大的不同。即使在同一種評估途徑中的不同評估方法之間也會有很大的不同,這與對礦業權價值形成或構成的認識角度、對礦業權價值量化表達的不同有關。特別是對探礦權價值的認識和探礦權評估方法的研究遠未成熟。歸納而言,礦業權評估的方法主要有:收益現值法、可比銷售法、豐度基價法、約當投資分成法、重置成本法、地勘加和法、地質要素評序法、聯合風險勘察協議法、粗估法等,F行的各種礦業權評估方法只反映了現階段業內人士的一般認識。它們還將隨著礦業權市場的發展和實踐經驗的增加而不斷完善。礦業權評估主要為礦業權的市場交易和相關投資活動提供咨詢服務。因此,評估方法的構建必須著眼于礦業權市場交易,評估的理念和技術路線要力求靠近市場交易的一般規律,并能被交易各方所接受。
14. 探礦權評估的方法有哪些?
答:常見的資產評估途徑從根本上說有成本法、市場法和收益法,從這三種途徑派生出多種評估方法。結合探礦權自身的特殊性,常用的探礦權評估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是目前國內外普遍采用的一種資產評估方法,其基本原理是從轉讓人的角度出發,認為資產的價值就是形成資產的各種投入的總和。利用重置的原理,在模擬現行條件下,按原勘探規范要求所實施的各種勘探手段,依據新的工業指標,將所投入的有效工作量,利用新的價格和費用標準,重置與被評估的探礦權具有相同勘探效果的全新探礦權(相當于西方國家采用的“勘查投入法” 中的“地勘支出”),再扣除技術性貶值,以估算探礦權凈值的辦法。
(2)地質要素評序法。地質要素評序法的基本原理是,根據勘查區的具體資料,對影響探礦權價值的六個基本地質要素,即區域成礦地質條件、物化探異常顯示、礦化強度及蘊藏規模顯示、礦石加工技術性能顯示、礦產品及礦業市場條件和基礎設施條件等,主觀評價其預示勘查區進一步找礦潛力和資源利用前景的價值指數,并對勘查投入重置成本的實際價值進行修正,達到對該探礦權價值的評估。
(3)約當投資——貼現現金流量法。約當投資一—貼現現金流量法的實質是收益法,即先預測對礦產開發未來的超額收益現值,然后用探礦權價值與礦產開發尚需投入現值按照比例分配,來確定探礦權的價值。此方法認為,探礦權的價值體現為后續的采礦權人通過探(采)礦投資能獲得收益,收益中有一部分就是原探礦權的價值。探礦權的價值可根據原探礦權人和新探(采)礦權人投資的比例來分割估算,并將原探礦權人分割的現值視為探礦權價值的客觀公平價值,從而確定探礦權的評估價值。
(4)地勘加和法。地勘加和法是利用價格構成的成本加利潤的法則對探礦權作價的方法。首先利用重置成本法將地勘投入成本進行重置,再將它獲得的分配利潤與重置全價加和,以區別于一般加和法。
(5)粗估法。粗估法是西方經紀公司常用的評估礦業權價值的一種簡單方法,用于早期勘查階段可獲得的礦產地參數極其有限情況下的探礦權的評估。這種方法的原理是替代原理,其本質是市場法或比較法。其思路是依據長期積累下來的信息和數據,主要是那些公開上市公司按照地質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或即時披露的那些信息,以及對股票市場及資本市場走勢的長期分析,包括價格/收益比,價格/現金流比等比值的分析,對某探礦權的價值粗估出一個近似值。粗估法有許多類型,常用的主要有資源品級價值粗估法、以單位國土面積資源價值為基礎的粗估法。
以上幾種方法是礦業界使用的主要方法,探礦權評估在實踐中的方法很多,還有可比銷售法、資產凈價法、聯合風險勘查協議法等多種方法。由于每種評估方法都有其合理之處和自身缺陷,且探礦權的實際情況千差萬別,所以探礦權評估方法具有較強的主觀性,在評估方法的選擇上會存在較多爭議。因此,在探礦權評估實務中,應注意充分考慮實際探礦權的具體情況,合理選擇并使用兩種以上方法進行評估,從而有效確定被評估探礦權價值的范圍。
15. 采礦權評估的方法有哪些?
答:一般情況下,采礦權評估發生在探礦權人放棄申請優先采礦權并依法轉讓探礦權或采礦權人依法轉讓采礦權時。此時,采礦權項目一般均基本完成了預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其儲量達到一定階段,有相對可靠的工程、生產、市場、經營成本和資本成本等方面的數據。因此,可以采用一些程序化較高的方法,主要有收益現值法和可比銷售法。
(1)收益現值法。收益現值法是采礦權價值評估的基本方法。收益現值法的基本參數是現金流量和貼現率。要正確估算現金流量,必須對礦業項目的開發成本及整個服務年限內的費用和收益進行合理的預測。工程開發成本是近期內發生的,其預測并不困難;經營成本等生產費用比較容易控制,其變化相對不大。因此,項目的費用預測比較準確。但礦產品價格的預測相當棘手。不僅要預測項目開發到可能投產之日時間內的短期礦產品價格,而且必須預測項目整個服務期內礦產品價格的波動情況。
(2)可比銷售法。可比銷售法(又稱市場比較法),也是采礦權評估中的一種常用方法。它是在市場中尋找與待轉讓礦產地的條件相類似,已經過評估的礦產地的采礦權作參照。作必要的價值差異調整后得到的待轉讓礦產地的礦權。使用這種方法應有較為成熟的礦業權市場,即可找到與其相類似的參照物,同時還可以確定它們之間差異的參數數值。但這兩個條件限制了此法的應用范圍。目前,由于采礦權交易在我國并不普遍,沒有形成較為成熟的礦業權市場,尋找一對相同的采礦權交易案例較為困難,采用可比銷售法的時機還不夠成熟,因而目前在我國國內評估實務中一般采用收益現值法。
16. 選擇礦業權評估方法時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答:礦業權評估是一項復雜的工作,必須結合礦業權評估的實際情況來選擇合適的評估方法,而選擇何種評估方法則需要考慮一定的因素。一般情況下,選擇礦業權評估方法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1)評估目的。礦業權評估目的是為礦業權交易或其他市場經濟行為提供礦業權定價的參考意見或依據。同一礦業權因將發生的市場經濟行為的不同,評估時選取參數的角度會有所不同,評估方法也往往不同,進而使評估價值也不相同。各種評估方法都有不同的適用范圍。因而,應當根據礦業權的不同特征和不同的評估目的,選擇不同的評估方法。
(2)評估對象。即礦業權的類型。不同類型和不同階段的礦業權的具體情況有所不同,因此,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適用不同的價值評估途徑和方法。如采礦權和勘查工作程度較高的探礦權由于具備了可預測未來收益的條件,應當采用收益評估途徑,也可采用市場途徑評估?辈槌潭容^低的探礦權,因其礦產資源儲量的可信度低,難以預測未來的收益,成本途徑和市場途徑就成為其價值評估的主要選擇。若礦業權市場發達,可以找到參照的礦業權,且差異調整系數可搜集,則選擇市場途徑也是一種簡單有效的方法。
(3)信息資料。礦業權評估依據包括地質、礦產、礦山建設、開發方案、采選技術、財務、市場等等方面的資料。評估實踐中,委托方提供的資料信息有時候是不充分的,信息的可用性、可靠性、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也需要分析和評價。因此,必須考慮可得信息與評估途徑和方法是否匹配、是否真實可信、準確完整,從而合理地選擇評估方法。
(4)法律規章。評估方法的選擇還可能受到有關法律規章的約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