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于:自然之律,原文鏈接:案例解析丨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應以職工實發工資為基數進行計算
案件 · 導語
職工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基數低于職工實際工資的情況下,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計算基數,應以職工因工致殘前12個月平均月實際工資計算。
關鍵詞:煤礦 人身損害 工傷認定 傷殘津貼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案情概述
2009年4月,原告A到被告B煤業公司從事綜采隊工作(用綜合機械化設備采煤)。2011年10月30日,原告A在工作期間受傷。2014年1月23日,經某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原告A的傷殘等級為六級。2015年12月,原告A向某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解除其與被告B煤業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并裁決被告B煤業公司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016年3月7日,某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原告A不服仲裁裁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法院查明,2010年10月至2011年9月期間,被告B煤業公司以每月2407.11元的基數為原告A繳納工傷保險。但原告A在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前實際工資為9000多元。
爭議焦點
原告A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在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工資低于職工實際工資的情況下,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基數如何確定?以原告A受工傷前實際工資計算還是以工傷保險繳納基數計算?
裁判摘要
一審及二審法院:雙方對原告A遭受工傷的事實無異議,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致殘可享受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遭受事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根據某縣社會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出具的繳費工資證明認定原告A在遭受工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2407.11元,一審、二審法院認定據此計算的工傷保險待遇符合相關規定。
原告A主張按照以遭受工傷前被告B煤業公司實發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工傷保險待遇于法無據。
原告A不服一審及二審判決,提出再審。
再審法院:本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第六十四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據此,原告A主張本人工資以被告B煤業公司實際支付其的勞動報酬總額計算,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應予支持。故再審法院撤銷一審及二審判決,并按照實際支付勞動報酬判決用人單位支付支付勞動者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款項。
法律分析
1、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可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對于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本案中原告A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六級傷殘,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當被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除包括醫療費、生活護理費、交通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費、輔助器具費用、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費用外,在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還包括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故原告A主張要求被告B煤業公司支付上述費用符合法律規定。
2、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工資低于職工實際工資的,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基數應以職工實際工資計算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基數為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實際工資平均值。由于本案被告B煤業公司為原告A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遠低于原告A實際工資,造成原告A以工傷保險繳費工資確定的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無法完全彌補原告A因工傷殘造成的經濟損失,嚴重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違背了《工傷保險條例》全面保障勞動者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立法目的,還會使得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用的用人單位因此獲利,縱容其違法行為。所以本案再審法院最終判決被告B煤業公司應以原告A實際工資為基數計算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并向原告A支付上述費用,更好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律師 · 提示
本案涉及煤礦工作,與其他礦山開采工作一樣具有高危的工作特性,所以相較于其他行業,更應加大對煤礦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保障力度,本案再審法院以職工實際工資為基數計算工傷保險待遇,具有一定借鑒意義。在筆者近期代理的案件中,涉及勞務關系過程中因煤礦事故導致工人傷亡,則選擇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礦山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盡可能規避用工風險。在礦山企業用工發生人身損害時,礦山企業、職工應當區分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因為兩者賠償的范圍、標準等方面都存在較大區別。
本文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