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于:中國礦業報,原文鏈接:《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公布
◎ 記者 吳啟華
自然資源部近日公布《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以及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防治活動。
《辦法》提出,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分為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3個專業類別。
根據《辦法》,自然資源部負責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工作的監督管理。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單位甲級、乙級資質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辦法》明確了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的4個條件以及應當具備的人員和業績條件。
《辦法》提出,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單位登記注冊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6個方面的申請材料。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甲級資質的單位,還應當提供相關業績的項目合同、驗收報告或者專家評審意見;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甲級資質的單位,還應當提供相關業績的項目合同、驗收報告。
《辦法》規定,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求,組織對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情況和從事地質災害防治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同時,重點對地質災害防治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業績真實性、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等情況進行檢查。地質災害防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配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
對未取得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業務等違法行為,《辦法》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