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于:雨仁礦業律師,原文鏈接:雨仁研究 | 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的鑒定程序(以內蒙古為例)之二——鑒定程序要求
一、申請與受理
辦案機關在委托省級自然資源部門對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的礦產資源價值進行鑒定前,必須查清“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破壞的范圍”,否則省級自然資源部門對相關委托鑒定不予受理。
二、鑒定流程
按照“價值調查、專家評審和鑒定委員會審查”的流程辦理。
1.價值調查。申請單位發出《礦產資源破壞價值調查鑒定工作委托書》,委托具有礦產勘查能力的地勘單位承辦。承辦方組織對礦產資源破壞現場進行勘查,調查是否屬于破壞性開采及礦產資源被破壞的情況,編制《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的調查報告》。申請單位和承辦方對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負法律責任。
2.專家評審。根據礦種和調查鑒定主要工作,自治區地質調查研究院在專家庫中抽取3至5名地質、采礦、測繪等方面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專家(不得與所涉案件有利害關系)組成專家組,對承辦方提交的調查報告進行評審。主要評審以下內容:
(1)申請單位委托的承辦調查單位是否具備調查資格;
(2)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3)《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的調查報告》是否合規,調查方法是否有效、破壞范圍是否明確、資源量估算各項參數選擇和確定是否符合規范、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計算方法是否合理、計算結果是否正確、附圖附表附件是否齊全(包括但不限于測量成果表、地形地質圖、剖面圖、開采現狀圖、儲量/資源量估算圖)等;
(4)當地物價部門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中的礦產品是否與調查報告中礦產品一致,采用價格時間是否與非法開采、破壞性開采時間一致;
(5)專家組認為需要評審確認的其他內容。
評審專家出具價值鑒定意見,并附評審專家簽字表。自治區地質調查研究院對專家出具的鑒定意見進行認定后,提請自治區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委員會審查。
3.鑒定委員會審查。自然資源廳設立自治區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委員會,對自治區地質調查研究院認定的價值鑒定意見進行審查,牽頭處室為廳礦業權管理處。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1)申請鑒定是否符合受理范圍;
(2)地調院組織的專家評審程序是否合規,抽取的評審專家是否在專家庫中備案;
(3)鑒定委員會認為需要審查確認的其他內容。
三、鑒定機構的工作程序
1.申請單位向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提出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申請,廳審核符合受理要求的轉自治區地質調查研究院。經審查不在受理范圍或需要補正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補正要求。
2.經審查同意受理的,由自治區地質調查研究院組織專家5個工作日內召開評審會,原則上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意見,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
3.接到鑒定意見后,由鑒定委員會負責人或委托人召集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出具鑒定結論。
4.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情況復雜、鑒定委員會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的,報經鑒定委員會負責人同意后,可以由鑒定委員會組織評審專家進行會審討論或者開展技術咨詢,有需要的可以由鑒定委員會組織到現場進行實地調查,申請單位及礦產資源破壞價值調查鑒定有關單位應予以配合。

劉占國律師
北京市雨仁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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