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于:雨仁礦業律師,原文鏈接:雨仁研究 | 西藏利益共享機制對礦產能源企業的影響分析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2022年11月30日對外發布了《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優勢資源開發利益共享機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優勢資源開發利益共享機制,對于礦產資源企業有哪些影響,本人根據文件有關內容簡要分析:
一、明確主營業務為礦產資源相關的企業實行利益共享機制
該文件第二條第一款界定了優勢資源范圍“我區優勢資源是指清潔能源、礦產資源、旅游景觀、中(藏)藥材資源等方面的特色優勢資源。”該文件第二條第二款明確了“優勢資源開發企業是指在我區從事以上方面資源開發、利用、加工、銷售等并作為主營業務的企業,包括中央企業、招商引資企業和本地企業。”即在西藏地區從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加工、銷售等并作為主營業務的企業,包括央企、地方國企、民企,均實行開發利益共享機制。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土地補償費、現金等資產入股
該文件第二條第三款提出“入股資產應限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未利用地等非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除以土地補償費入股外,當地人民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也可以現金方式入股。”根據該規定,礦產資源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土地補償費、現金入股礦產資源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補償費入股的,西藏自治區責成政府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牽頭,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各優勢資源開發企業按職責分工負責落實,意味著礦產資源開發企業難以拒絕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補償費入股的要求。
三、礦產資源企業可以租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
該文件第三條第一款提出“優勢資源開發項目區域土地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辦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登記后,可以出租給優勢資源開發企業使用。”根據該文件,礦產資源企業可以通過租賃的方式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但是該租賃土地需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且需要辦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登記。
四、礦山資源企業受到以土地補償費入股的股權比例、固定分紅、股權變更限制
該文件第三條第二款規定 “土地補償費股比原則上在5%-15%之間,享受固定股比分紅,不能以轉讓、增資、擴建等理由改變股份比例”,根據該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補償費入股后,礦產資源企業股東需要讓渡5%-15%股比,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享有固定分紅,無論企業轉讓、增資、擴建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比不能被稀釋減少,這對礦產能源企業后續引進投資者或者籌集資金都增加了難度。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設置集體股權及其權利和限制
該文件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以全額或者部分集體土地補償費入股開發項目,并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設置集體股權。……集體股權原則上不得用于質押、擔保,對依法轉讓的集體股權,優勢資源開發企業享有優先回購權……集體股權持有者不參與項目經營管理和決策,不得享有持股特權或優先權,但應享有知情權、監督權等股東基本權利。”根據該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的集體股權,原則上不得被質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參與礦山資源項目經營管理和決策,不享有持股特權或優先權,但是享有股東知情權和監督權等股東基本權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讓其持有的集體股權時,礦產資源企業享有優先回購權。
六、礦產資源企業要優先使用當地農牧民專業運輸隊、施工隊、轉移勞動力
該文件第四條第一款提出“優勢資源開發企業除自備的機械設備外,還需租用其他機械設備及運輸車輛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當地農牧民成立的專業運輸隊承擔相應運輸工作。按照市場原則協商確定運費,運費不高于當地市場價。”
該文件第四條第二款提出“優勢資源開發企業需向外承包的工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承包給本地有相應資質和承攬能力的農牧民建筑施工隊伍。”
該文件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優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應用盡用、能用盡用”的原則,盡可能多地實施以工代賑,幫助當地群眾就近實現務工增收,重點優先安排被占用土地、受影響的農牧民及其子女就業。企業設立之初要提前向當地主管部門報送用工計劃、崗位要求和培訓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礦產資源企業需租用其他機械設備及運輸車輛的、向外承包的工程,招聘員工的,在同等條件下,要優先使用當地農牧民成立的專業運輸隊、建筑施工隊伍以及勞動力。礦產資源企業企業設立之初要提前向當地主管部門報送用工計劃、崗位要求和培訓要求。
七、礦產資源企業要在運營項目地注冊成立子公司,依法繳納有關稅費
該文件第五條提出“鼓勵和支持從事優勢資源開發的企業在運營項目地注冊成立子公司,依法繳納有關稅費。優勢資源開發企業將運營項目轉讓給其他企業,且受讓人未在運營項目地注冊成立子公司的,鼓勵和支持其在運營項目地注冊成立子公司。”根據該規定,礦產資源企業要在項目所在成立子公司,項目轉讓的,受讓人也需要在項目運營地有子公司,并依法在當地繳納有關稅費。
八、資源稅絕大部分品目從價計征,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
該文件第六條提出“……對絕大部分優勢資源品目實行從價計征,使資源稅與反應市場供求關系的資源價格掛鉤,建立稅收自動調節機制,增強稅收彈性。同時,按照清費立稅原則,將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取締違規設立的各項收費基金,改變稅費重復、功能交叉狀況,規范稅費關系。”根據該規定,礦產資源企業資源稅絕大部分品目實行從價計征,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
九、以企業主導產業為引領,鼓勵和支持配套產業發展
該文件第六條提出“當地政府要鼓勵優勢資源開發企業發揮主導產業的輻射帶動作用,利用項目運營的有利條件,鼓勵投資建設能搞活經濟,帶動就業的相關配套產業。引導新能源產業協調全面發展……積極發展工業旅游、休閑觀光農業等新業態新模式。”根據該規定,礦產資源企業可以結合礦山實際情況,建設相關配套產業,比如將礦山恢復治理項目建設為旅游觀光基地等。
十、開展“一企幫一地”活動,捐贈所得稅前扣除
該文件第八條提出“鼓勵和支持在我區從事優勢資源開發的企業,積極參與全區強基惠民駐村活動,將優勢資源開發企業的駐村點安排在運營項目所在地村莊。深入開展“一企幫一地”活動,積極支持或參與基礎設施和新農村建設……對優勢資源開發企業用于當地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依法在稅前扣除。”根據該規定,礦產資源企業將參與項目所在地村莊幫扶活動,有關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可依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十一、礦產能源企業要堅持底線思維,建立風險防控機制
該文件第十條第四項明確要求“……項目應符合國家、自治區相關行業規劃,符合“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依法依規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及節能審查,必要時開展跟蹤評價和環境影響后評價,避免造成重大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礦產能源企業在發展的同時,環境保護仍然是底線。

馬于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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