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于:雨仁礦業律師,原文鏈接:雨仁研究 | 關于尾礦庫壩高限制政策的反思
近兩年,尾礦庫安全問題在礦業安全生產中的重要性不斷提升,國家對于尾礦庫安全的要求進一步提高。但是,隨著對尾礦庫安全要求的提高,部分政策出現了“矯枉過正”的現象,與礦產資源開采的自然規律不適應,一定程度影響了礦業的發展。
一、關于尾礦庫壩高的現行政策
2020年2月,應急管理部、國家發改委、工信部等8個部委聯合印發了《關于印發防范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工作方案的通知》(應急〔2020〕15號),工作方案規定“嚴禁新建“頭頂庫”、總壩高超過200米的尾礦庫。”該政策出臺后,在全國范圍內將不再批準壩高超過200米的尾礦庫建設項目,不僅包括尾礦庫的新建項目,還包括原尾礦庫加高后超過200米的建設項目。該政策出臺對于大型礦山影響巨大。
二、需要討論的問題
(一)尾礦庫是礦產資源開采的必要輔助設施,限制尾礦庫等同于限制資源開采。
尾礦是對開采礦石進行分選提煉出有用的資源后,剩余無法利用的部分。除了少數可以使用填充法采礦的礦山和砂石等不用分選的礦種外,絕大多數礦產資源的開采均會產生尾礦。一個礦山依據其資源儲量和品位,能夠產生多少尾礦是可測算的,因此在資源開采前,礦山企業需要提前建設可以容納產生尾礦的尾礦庫。如尾礦庫庫容不足,則礦山企業將無法開采資源。
(二)尾礦庫壩高的限制會增加對于環境的負面影響。
尾礦庫的庫容完全取決于其占地面積和壩高,在尾礦總量固定的前提下,限制尾礦庫壩高等于要求增加尾礦庫的占地面積。更多的占地可能導致更多的植被破壞,更多的土地占用,對于當地的生態環境造成惡劣的影響。當前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背景下,要求工業企業盡可能減少對于環境的擾動,限制尾礦庫壩高的限制政策顯然不能達到這個效果。
(三)限制尾礦庫壩高可能導致對于國家礦產資源的浪費。
一個礦山,根據其資源儲量和品位,產生的尾礦基本是固定的。當這個礦山的尾礦庫庫容不夠時,必然要增加以保證礦山的正常生產。限制尾礦庫壩高后,礦山企業只能選擇征用更多土地的方式增加庫容。但是目前多地對于土地的出讓和征用有諸多限制,如林草地的限制、用地指標等等,導致無法擴容,礦山企業在此情況下只能放棄剩余的礦產資源。已經開采的礦山,放棄一段時間無人維護后,其內部結構會發生較大變化,如原巷道積水、坍塌等,致使被放棄的資源將永遠無法被利用。礦產資源作為國家重要的不可再生資源,是企業的損失,更是國家的損失。
(四)尾礦壩高與其發生安全事故的概率并沒有必然關聯
通過梳理分析國內外發生的重大尾礦庫潰壩事故發現,尾礦庫壩高與潰壩事故的發生毫無關系。在國內外影響較大的潰壩事故中,尾礦庫的壩高均未超過200米,如:山西襄汾新塔礦業尾礦庫潰壩事件,壩高50.7米;鎮安金礦尾礦壩潰壩事件,壩高50米;巴西Fundão尾礦庫潰壩事件,壩高120米;巴淡水河谷Córrego do Feijão鐵礦潰壩事件,壩高86米;美國布法羅河煤礦尾礦庫潰壩事件,壩高45米;智利埃爾、得布雷等十二座尾礦壩潰壩,壩高均在5-35米之間。由此可見,限制200米的壩高并不能起到避免尾礦庫潰壩安全事故的作用。縱觀全球,除中國外,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對于尾礦庫的壩高有硬性要求。就安全政策而言,限制尾礦庫壩高的科學依據有待進一步討論。
三、政策建議
尾礦庫的安全,關于到一個企業的生命,一旦發生潰壩事故,企業將無法繼續經營,企業對于尾礦庫的安全尤為重視。多數企業的訴求,并非要求放寬尾礦安全政策,而是請求管理部門更為科學、合理的制定保障尾礦庫安全的、行而有效的政策措施。此外,需要200米以上壩高尾礦庫的礦山一定是大型礦山,通常掌握在大型礦業企業手中,這些礦業企業更為規范,更注重生產安全,且有能力、技術和資金妥善解決尾礦庫安全問題。
1.建議進一步論證尾礦庫安全的影響要素,尤其是壩高對于尾礦庫安全的影響。
2.科學合理制定尾礦庫安全的評估標準規范,從技術層面保障尾礦庫的安全。
3.盡快修改尾礦庫壩高限制的政策,保障礦山在安全的前提下正常經營生產。

靳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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