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于公眾號:永高礦業律師,原文鏈接:煤炭探礦權管理法律實務要點之一:探礦權出讓
引言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能源保障和安全事關國計民生,是須臾不可忽視的“國之大者”。鑒于我國“富煤貧油少氣”的資源現狀,現階段煤炭作為我國主體能源,是我國能源安全保障的“壓艙石”。2023年全國生產原煤47.1億噸,現有生產煤礦4300座左右,新的煤炭產能還在陸續釋放。煤炭資源開發利用的特殊性,決定煤礦開發的全流程涉及眾多的法律政策規定和監管要求。如何實現煤礦合法合規的審批、建設、開采和經營,是煤礦企業面臨的重要現實問題。筆者根據以往實務經驗,從礦權管理、項目審批、礦山建設、煤礦開采、用地用水、安全環保等方面,撰寫煤礦管理法律實務系列文章,供煤礦企業參考。
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依法取得探礦權并開展煤炭資源勘查,是煤炭資源開發前期的核心工作。筆者根據礦產資源勘查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煤礦行業的特殊管理要求,對煤礦企業探礦階段涉及的探礦權取得、探礦權延續、探礦權合并、探礦權分立、探礦權保留、探礦權轉讓等審批管理事項進行梳理,以期為煤礦企業探礦工作的依法依規開展提供參考。
一、煤炭探礦權的出讓取得
煤炭探礦權出讓取得,是指煤礦企業通過礦業權一級市場招拍掛、協議等方式直接獲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讓的探礦權。
(一)煤炭探礦權出讓權限的歷史沿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以下簡稱“240號文件”)規定,我國探礦權實行中央和省級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兩級出讓。煤炭作為240號文件附件所列34種重要礦產之一,應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同時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可以授權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自1998年以后,原地質礦產部下發了《關于授權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規定》(地發〔1999〕48號)等文件,煤炭礦業權審批權限逐步下放至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2005年,按照國務院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部署,原國土資源部下發了《關于規范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200號),其中規定上收勘查面積大于30平方公里的煤炭勘查項目。
自2010年起,原國土資源部開始探索按照“部控省批”模式,開展礦業權審批制度改革,其中多次涉及煤炭礦業權的審批權限調整:2010年,在黑龍江、貴州和陜西三省開展煤炭礦業權審批改革試點,將其省境內的煤炭勘查項目全部授權省國土資源廳審批發證。2010年,授權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辦理已有探礦權、采礦權整合勘查面積大于30平方公里(含)勘查項目的審批登記。2010年,授權青海省國土資源廳審批登記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內的煤炭礦業權。2014年,將新疆自治區境內煤炭勘查、開采項目授權新疆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審批發證。
2017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其中將煤炭探礦權全部下放至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2019年,自然資源部印發《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規定同一礦種探礦權采礦權出讓登記同級管理,自然資源部負責石油等14種戰略性礦種的出讓管理,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其他戰略性礦產(包括煤炭)的出讓管理。
(二)煤炭探礦權出讓方式的歷史沿革
1986年頒布及1996年修改的《礦產資源法》中均規定,勘查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即通過申請審批(申請在先)方式出讓探礦權。
1998年出臺的《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首次規定探礦權可以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有償取得。2003年原國土資源部出臺《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國土資發〔2003〕197號),規定新設探礦權屬于國家出資勘查并已探明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礦產地、探礦權滅失的礦產地、國家和省兩級礦產資源勘查專項規劃劃定的勘查區塊等情形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
2006年1月,原國土資源部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號),其中將煤炭劃分為低風險礦產類,原則上探礦權采用市場競爭出讓方式。針對國務院批準的重點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和為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提供配套資源的礦產地等四種情形,探礦權可以采用協議方式出讓。2006年9月,國務院批復同意的《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的實施方案》(國函〔2006〕102號)中規定,山西、內蒙古、黑龍江、安徽、山東、河南、貴州、陜西八個試點省(區)出讓新設煤炭資源探礦權、采礦權,除特別規定的以外,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競爭方式有償取得。此后,原國土資源部出臺的《關于嚴格控制和規范礦業權協議出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80號)、《關于嚴格控制和規范礦業權協議出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規〔2015〕3號)中,繼續嚴格限制礦業權協議出讓范圍。
2019年,自然資源部印發《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以下簡稱“7號文件”),要求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除協議出讓外,對其他礦業權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競爭出讓。對于煤炭資源,協議出讓的范圍僅限于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已設采礦權深部或上部的同類礦產。2023年,自然資源部印發《關于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自然資規〔2023〕6號,以下簡稱“6號文件”),在7號文件基礎上,將已設采礦權周邊、零星分散資源,以及屬同一主體相鄰礦業權之間距離300米左右的夾縫區域,也納入可以協議出讓的范圍。
(三)煤炭探礦權競爭性出讓程序
1.出讓準備工作
第一,確定擬出讓區塊。目前,一些省份已建立礦業權出讓項目庫。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礦業權市場需求,從礦業權出讓項目庫名單中擇優篩選擬出讓的煤炭區塊。擬出讓的煤炭區塊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煤炭工業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及國家產業政策等政策要求。有的省份還對擬出讓煤炭區塊的勘查程度做出了規定。
第二,審核出讓方案。省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擬定出讓方式、競買人資格條件、出讓起始價、出讓收益征收、出讓時間等事項,草擬出讓方案,在征求省級部門及地市政府意見的基礎上,審議確定出讓方案。通常,省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作為主管機關,負責確定煤炭探礦權出讓方案,但也有的省份規定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
2.出讓實施工作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應當在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中進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按照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下達的委托書或者任務書組織實施。
(1)編制出讓文件并發布出讓公告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依據出讓人提供的相關材料編制招標、拍賣、掛牌相關文件。礦業權出讓前應當在自然資源部門戶網站、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或政府門戶網站)和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告不少于20個工作日。出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出讓人和交易平臺的名稱、住所;2.擬出讓探礦權的簡要情況,包括區塊名稱、地理位置、勘查礦種、區域坐標、面積、資源儲量(勘查工作程度)、出讓年限等;3.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規定的投標人或者競買人的資質條件;4.投標人或者競買人需具備的與勘查開采相匹配的資金實力等要求;5.出讓方式及交易的時間、地點;6.獲取招標、拍賣、掛牌文件的途徑和申請報名的起止時間及方式;7.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8.風險提示;9.對交易礦業權異議的處理方式;10.違約責任、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聯合懲戒相關提示等。
(2)競買人條件及報名程序
1)競買人條件
競買人原則上應當為營利法人或者非營利法人中的事業單位法人,在90日內未注銷該申請區塊范圍內的探礦權,在6個月內未被吊銷過勘查許可證,未被列入全國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中的“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且未被列入信用懲戒對象等名錄。
有的省份基于煤炭資源配置政策,對競買人資格提出了相關要求。例如,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出讓化工原料用煤的有關規定,出讓化工用煤的煤炭探礦權時,競買人應是符合化工原料用煤受讓范圍的化工項目企業。
2)競買人報名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按公告載明的時間、地點、方式,接受競買人的書面申請;競買人應當提供其符合礦業權受讓人主體資質的有效證明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經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審核符合公告的受讓人資質條件的競買人,取得交易資格。
(3)出讓收益起始價的確定
2023年財政部、自然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財綜〔2023〕10號)中, 將煤炭列入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種范圍,在招拍掛出讓探礦權時征收競爭確定的成交價,在礦山開采時逐年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出讓煤炭探礦權時,起始價主要依據礦業權面積,綜合考慮成礦條件、勘查程度、礦業權市場變化等因素確定。起始價征收標準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參照國家的指導意見制定,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執行。
(4)招標、拍賣、掛牌程序
招標出讓礦業權的,每宗標的的投標人不得少于3人。少于3人的,出讓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停止招標、重新組織或者選擇其他方式交易。招標出讓礦業權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組織招標投標活動。拍賣出讓礦業權應當按照拍賣法組織拍賣活動。掛牌期間,交易平臺應當在掛牌起始日公布掛牌起始價、增價規則、掛牌時間等;競買人在掛牌時間內填寫報價單報價,報價相同的,最先報價為有效報價;交易平臺確認有效報價后,更新掛牌價。掛牌期限屆滿,宣布最高報價及其報價者,并詢問競買人是否愿意繼續競價。有愿意繼續競價的,通過限時競價確定競得人。
(5)交易結果確定及公示
以招標方式出讓的,依據招標條件,綜合擇優確定中標人;以拍賣方式出讓的,應價最高且不低于底價的競買人為競得人;以掛牌方式出讓的,報價最高且不低于底價者為競得人,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不低于底價的,掛牌成交。招標成交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的當天發出中標通知書;拍賣、掛牌成交的,應當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簽訂成交確認書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信息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
(6)簽訂礦業權出讓合同
出讓人與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根據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簽訂礦業權出讓合同。礦業權出讓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一)出讓人、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的名稱、場所、法定代表人;(二)出讓礦業權的簡要情況,包括區塊名稱、地理位置、勘查礦種、區域坐標、面積、資源儲量(勘查工作程度)等;(三)出讓礦業權的年限;(四)成交價格、付款期限、要求或者權益實現方式等;(五)申請辦理礦業權登記手續的時限及要求;(六)爭議解決方式及違約責任等。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出讓化工原料用煤的有關規定,化工原料用煤礦業權出讓完成后,除簽訂礦業權出讓合同外,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與競得人簽訂化工項目建設和化工原料用煤生產銷售協議,明確化工項目建設、投產時限,逾期未建設的,自治區相關部門暫緩辦理煤礦建設核準、批復、備案、登記等手續;逾期未建成投產的,自治區依據協議收回出讓礦業權并退還已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
3.出讓登記工作
礦業權出讓成交信息公示無異議、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履行相關手續后,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礦業權登記手續。一般應提交以下方面材料:
(1)探礦權申請登記書;
(2)勘查合同或勘查工作計劃;
(3)勘查實施方案和評審意見書;(勘查實施方案應當符合地質勘查規程、規范和標準,計劃勘查資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
(4)探礦權出讓合同;
(5)礦業權出讓收益繳納證明材料;
(6)申請人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7)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查意見;
(8)探礦權申請范圍與已設油氣探礦權重疊的,申請人須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不影響已設探礦權人權益承諾;探礦權申請范圍與已設油氣采礦權范圍重疊的,申請人須和已設采礦權人簽訂互不影響和權益保護協議。
申請人上述資料齊備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法受理探礦權新設登記申請,并在受理后40日內作出行政審批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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