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如筆者在上期文章《并非所有的礦山關閉行為都屬于行政處罰》中認為,政府關閉礦山的行為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因此,政府機關無論是依據法律進行關閉,還是依據政策進行關閉,也不論關閉行為是以書面形式作出還是直接實施強制關閉,都應當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遵循法定的程序。結合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及復議機關、人民法院對于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標準,筆者認為判斷政府關閉礦山的行為是否合法,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
一、關閉礦山的依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復議機關、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基本原則。政府關閉礦山,依據是否合法且充分,是判斷該關閉行為是否合法的重要標準之一。作為關閉礦山的依據,一般包括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兩個方面。政府作出關閉礦山決定或者實施強制關閉行為,均應當有明確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缺乏相關依據或適用法律錯誤,都屬于違法行為。
關于“法律依據”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如筆者在上期文章《并非所有的礦山關閉行為都屬于行政處罰》中指出,“適用的依據不同,關閉礦山可分為依法律關閉和依政策關閉”。因此,本文所指 “法律依據”不僅包括我們所熟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規定,也包括為政府機關執行國家法律及貫徹落實黨及國家政策而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這些依據雖不同于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著非常嚴格的制定和審查程序,但是也并非可以隨意作出,監管機關如果發現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干部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另外,我國行政復議制度以及行政訴訟制度中,均有對于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問題可以依法進行審查的規定。
二、關閉礦山的實施主體應當具有相應的職權
一個合法的行政行為,必須是法定的行政主體在合法職權范圍內作出的。如果行政主體沒有法定職權、超越權限范圍作出行政行為就屬于違法行為。目前,無論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而被責令關閉的情形,還是因不符合相關國家或各省礦山整頓、產業政策、環保政策而被決定關閉的情形,作出礦山關閉行政行為的主體多數情況下都是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而相關的自然資源、安全生產、生態環保、市場監管等職能部門是在各自的行政監管職權范圍內,依法作出吊銷、注銷相關許可、證照的行為。因此,在關閉礦山的過程中,不同的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自身的職權范圍實施具體行為,包括具體執法人員也應當具備法定的執法資格。
三、關閉礦山的具體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無論是作出關閉決定還是強制關閉礦山,關閉行為的具體內容主要是對于關閉對象、關閉的原因和依據、關閉具體要求和措施、不服關閉行為的救濟途徑等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執行性。
四、關閉礦山的程序應當合法
行政程序,是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時,所必須遵循由相關的一系列步驟、順序、方式和時限等要素共同構成的過程。程序正當,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關閉礦山的行政行為,將直接導致礦山企業無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并獲得收益,同時企業還將依法承擔礦山關閉后的土地復墾、環境恢復及職工安置等義務,對礦山企業來講是關乎生死的重大處理行為。因此,政府機關關閉礦山,不僅應當做到實體合法(解決是否應當關的問題),也應當保證程序正當(解決如何關的問題)。根據適用的情形不同,礦山關閉分別屬于行政處理、行政處罰等相關行政行為,當按照對應的行政程序進行處理。對于依政策而進行的關閉行為,雖然現行立法未對依政策規定關閉礦山的標準與程序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但實踐中關閉行為除了依據相應的政策文件、規定等中所列明的程序和步驟作外,仍應遵守正當程序與法治的基本要求。
結語:
綜上所述,關閉礦山的行為是否合法,一般從適用依據、行政職權、行為內容、實施程序四個方面進行判斷。作為地方政府,在執行上級政策、命令的過程中,也應當依法依規而為。一切行政行為的實施,都應當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和精神理念。切不可以為不受法律限制而任意妄為,也不可為了完成關閉任務和命令,一刀切處理地關閉問題。作為礦山企業,在面臨礦山關閉情況時,應當客觀全面分析問題,有異議時及時提出申辯和資料,依法依規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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