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被關閉后能否獲得行政補償?礦山關閉與補償系列法律實務文章之三
導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依法取得的采礦權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因此,除因違反法律規定而被行政處罰導致礦山被關閉取締的情形外,因法律規定及政策調整、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等原因而關閉礦山導致企業合法權益受損的,礦山企業有權獲得合理的補償。
1、目前我國并未針對行政補償的專門性立法
我國對于土地征收的補償問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各地也都有具體的補償標準、補償方案和實施程序。但是礦山關閉的行政補償問題,我國目前并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
2、行政許可法對于撤回行政許可應予補償的規定屬于原則性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條二款規定,“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此規定在實踐中經常被作為因政策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應對關閉礦山進行補償的法定依據,但是該規定也僅是原則性的規定,對于補償主體、補償范圍、標準以及程序等重要內容缺乏明確的規定。
3、缺乏明確統一的補償標準容易引發糾紛
由于缺乏上位法規范,依據政策而進行的礦山關閉行動中,關于補償問題也多是由各地自行出臺相應的規范性文件。例如,近年來各省所開展的關于各類自然保護地內礦業權清理及退出工作,內蒙古自治區出臺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補償的指導意見》,廣西壯族自治區出臺了《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處置工作實施方案》等。但實踐中,也存在著一些地方針對政策原因關閉礦山卻未對補償作出具體規定的情況,從而導致沒有補償標準和實施方案未履行補償責任,而使關閉工作推進不力或爭議不斷的情況。
結語:
綜上所述,合法取得的礦業權受法律保護。由于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在政策或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時,國家可以依法收回礦業權,但是應當對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進行適當的補償。由于目前,我國沒有制定專門的行政補償法,關于收回礦業權的行政補償也多是原則性的規定,導致在諸如自然保護地內礦業清理退出、淘汰落后產能、礦山整頓治理等過程中關閉手續合法礦山企業應予補償的問題,各地政策規定和實際操作存在著十分明顯的差異,侵犯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筆者認為,依政策對礦山進行關閉時,應當尊重礦山企業的合法權益,結合礦山的生產經營情況、開采規模、剩余儲量和服務年限、繳納礦業權價款(出讓收益)等情況對關閉補償進行全面的評估研判。切不可一關了之,無視礦山企業的合法權益。而對于被關閉的礦山企業,也應當及時收集、整理礦山投入、實際損失等相關的證據文件,依法依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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