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于:礦業界,原文鏈接:法律政策 | 如何申請礦業權抵押備案
礦業權抵押是指,礦業權人依照有關法律作為債務人以其擁有的礦業權在不轉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以礦業權作抵押的債務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礦業權為抵押物。
礦業權抵押備案的法律依據。1986年《礦產資源法》及1996年修訂的《礦產資源法》中,均嚴格限制礦業權流轉,未對礦業權抵押做出規定。為了適應礦業權市場發展需要,滿足礦業權人的融資需求,2000年原國土資源部印發的《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國土資發〔2000〕309號)中,明確允許礦業權抵押,并對礦業權抵押的辦理程序和抵押權的實現等問題進行了規定。此后,原國土資源部及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對礦業權抵押備案有關事宜進行了進一步規定。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2號)中規定,抵押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抵押權自頒發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礦業權抵押備案手續時設立。
礦業權抵押備案的辦理要求。礦業權設定抵押時,礦業權人應持抵押合同和礦業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礦業權抵押備案的規定來看,存在以下特點:一是債權人資質方面,要求債權人須為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二是抵押物方面,一般只允許采礦權抵押,不允許探礦權抵押;三是礦業權須未被法定機關查封,未被列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四是各地對于礦業權抵押備案的具體條件及材料要求不盡一致,礦業權人辦理礦業權抵押備案時,須按照礦業權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具體要求執行。
(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吳永高律師團隊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