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于:雨仁礦業律師,原文鏈接:雨仁研究 | 對我國礦山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流程的梳理
近年來,防范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規范安全生產事故事后調查處理、吸取已發生事故的經驗和教訓是我國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核心任務。其中,安全生產事故事后調查處理是貫徹前后兩項工作的核心。
為了更好地規范安全生產事故事后調查處理,2007年,國務院頒布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對事故發生后的上報時限和具體內容要求進行了規定。而后,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務院又陸續發布了《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2015修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708號)等規定,進一步明確事故發生后的調查、處理、舉報等。上述規定共同支撐起我國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對客觀調查事故原因、及時搶救人員、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以及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上述規定及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對礦山企業同樣適用,筆者將根據上述規定,對礦山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以下簡稱“報告制度”)的流程進行簡要梳理,供相關礦山企業、個人參考。
1、適用范圍
(1)報告制度中所指的“事故”的范圍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報告制度;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
(2)報告制度中所指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范圍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2015修正)第三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等人員。
2、事故發生后的報告流程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條、第9、10、11條等規定,事故發生后的報告流程為:

3、事故發生后各方的義務與職責
(1)事故發生單位及有關人員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應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2)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
4、事故調查流程
(1)組織事故調查組
①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②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以上單位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③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調查組組成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且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3)進行事故調查
根據規定,調查組應當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并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為查明上述情況,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且在事故調查期間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不得擅離職守。
(4)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①時限
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即最長不得超過120日。
②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③結束調查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調查工作結束后,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5、事故處理
(1)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收到調查報告后的批復時限
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除此之外其他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
(2)事故處理方式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事后監督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批復事故調查報告后一年內,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并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
(4)信息公開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6、投訴舉報制度
(1)針對事故本身的投訴舉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2)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違法行為的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同時,對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的舉報同樣可以適用《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網絡舉報平臺,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需要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的,轉交其他有關部門處理。
涉及人員死亡的舉報事項,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核查處理。
(3)對保護舉報人、舉報信息的規定
2013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關于保護生產安全事故和事故隱患舉報人意見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3〕69號),要求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加強對安全生產舉報人和舉報信息的保密,禁止違規泄露相關信息,堅決制止并嚴肅處理打擊報復、陷害舉報人的行為。
對違反該規定泄露相關信息、涉嫌打擊報復舉報人或其近親屬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