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于:云南省自然資源廳,原文鏈接:云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省級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有關事項的通知
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省有色地質局、省地質調查局,各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為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管理若干事項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0〕26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0〕966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細化完善云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推進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改革的通知》(云自然資規〔2020〕5號)、《關于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通知》(云自然資儲量〔2022〕102號)有關規定,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化解礦政管理政策規定調整變化形成的歷史遺留問題,切實做好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與礦業權出讓登記、出讓收益評估等礦政管理工作的有效銜接,經省自然資源廳2022年第14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將省級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化解歷史遺留問題進行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情形
(一)按探轉采情形進行資源儲量評審備案
本通知印發前已完成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探礦權或劃定礦區范圍批復(新立類),在申請探轉采或劃定礦區范圍時,經省自然資源廳指定的第三方審核機構技術審核有下列情形的,礦業權人應編制符合現行技術標準規范的資源儲量報告,并按探轉采申報程序申請資源儲量評審備案。
1.探礦權合并、分立、縮減等范圍發生變更,導致已評審備案資源儲量發生變化的;
2.資源儲量已完成評審備案的探礦權或劃定礦區范圍批復(新立類),其勘查程度無法滿足現行技術標準規范或新立采礦權要求的。
(二)按采礦權變更范圍情形進行資源儲量評審備案
1.本通知印發前,已登記的采礦權或已取得有效的劃定礦區范圍批復(擴大礦區范圍類),尚未完成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礦業權人應編制符合現行技術標準規范的資源儲量報告,按采礦權變更范圍情形申請資源儲量評審備案。
2.本通知印發前,已完成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采礦權或有效的劃定礦區范圍批復(擴大礦區范圍類),經第三方審核機構技術審核有下列情形的,礦業權人應編制符合現行技術標準規范的資源儲量報告,按采礦權變更范圍情形申請資源儲量評審備案。
(1)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復的劃定礦區范圍發生變更,導致已評審備案資源儲量發生變化的;
(2)有效的劃定礦區范圍批復(擴大礦區范圍類)評審備案資源儲量及其勘查程度無法滿足現行技術標準規范或采礦權登記要求的;
(3)現采礦權申請登記范圍與最近一次資源儲量評審備案依據范圍不一致,導致已評審備案資源儲量發生變化的;
(4)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應進行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其他情形。
二、按現行礦政管理規定先行進行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應按采礦權變更范圍情形先行開展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完成評審備案的資源儲量可用于辦理劃定礦區范圍和采礦權登記。
(一)經省政府批準、省煤礦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確認的保留煤礦擬變更的礦區范圍;
(二)經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集體決策同意采礦權擬擴大的礦區范圍。
三、技術審核時限和經費
省自然資源廳指定省地質調查局所屬省地質調查院(第三方審核機構)承擔本通知要求開展的技術審核工作。原則上每個資源儲量報告的技術審核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審核相關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四、相關要求
(一)省地質調查院負責省級資源儲量報告的技術審核工作,并嚴格按照現行技術標準規范、礦政管理有關政策規定和要求開展技術審核工作、出具審核意見。
(二)對于不滿足現行技術標準規范和礦政管理規定、采礦權登記要求的探礦權和劃定礦區范圍,應補充完善相關地質勘查工作;保留的探礦權應編制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按經評審通過的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開展地質勘查工作。礦業權人應編制提交符合現行技術標準規范的資源儲量報告,按照《云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通知》(云自然資儲量〔2022〕102號)規定申請評審備案。
(三)本通知印發后完成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探礦權和劃定礦區范圍,除探礦權和劃定礦區范圍面積發生調整變化外,原則上不再開展技術審核。
(四)各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可參照本通知的有關規定,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工作實際的相關管理辦法。
(五)自然資源部發布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新政策和規定的,按自然資源部有關政策和規定執行。
聯系人及電話:
廳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處 周曉鋒 0871-65747384
云南省自然資源廳
2023年1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