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于公眾號:永高礦業律師,原文鏈接:重要!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賠償范圍如何確定,你知道嗎?
原標題: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糾紛之二:壓覆范圍
引言
在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以鐵路、公路為代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大量建設,導致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現象較為普遍。由于對礦業權財產屬性認識的不足,以及基礎設施投資模式等多種原因,礦產資源壓覆賠償存在爭議焦點多、賠償標準低、解決周期長、司法裁判不一等特點。為幫助各方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筆者針對礦產資源壓覆糾紛中重點難點問題,從壓覆審批、壓覆范圍、法律關系性質、訴訟主體、賠償標準、賠償范圍及金額、訴訟管轄等角度撰寫系列實務文章,供讀者參考。
壓覆范圍是指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時,為保障建設項目安全施工和運營確定的礦產資源不能繼續勘查開采的范圍。壓覆范圍包括直接壓覆范圍和壓覆影響范圍。壓覆范圍事關壓覆賠償金額的評估和確定,應當引起各方高度重視。礦業權人在解決壓覆礦產資源糾紛時,應采取積極主動的舉措,通過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專業技術論證、溝通協商、法院裁判等方式合法合理確定壓覆范圍。
一、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時確定壓覆范圍的相關依據
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時,為確保工程建設和探礦、采礦活動互不影響,需要根據建設項目所屬行業的法律法規、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關于壓覆礦產資源評估范圍的規定,參考相關技術規范,并結合被壓覆礦產資源的開采方式、開采條件等,確定壓覆范圍。
(一)相關行業法律法規關于安全距離的規定
為保障工程項目安全,鐵路、公路等相關行業法律法規規定了工程項目和礦山開采活動之間的安全距離。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在鐵路線路兩側從事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應當遵守有關采礦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規,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鐵路安全保護要求。在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1000米范圍內,以及在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確需從事露天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的,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一致,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進行。”
《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在下列范圍內從事采礦、采石、取土、爆破作業等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一)國道、省道、縣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鄉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5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橋梁周圍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百米地域范圍內,禁止拋錨、拖錨、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第三十三條規定,在管道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各一千米地域范圍內,除修建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需要外,禁止采石、采礦、爆破。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距電力設施周圍五百米范圍內(指水平距離)進行爆破作業。因工作需要必須進行爆破作業時,應當按國家頒發的有關爆破作業的法律法規,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確保電力設施安全,并征得當地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或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報經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準。”
(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關于壓覆礦產資源評估范圍的規定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是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審批部門,在實施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過程中,有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范圍作出了相應規定。
河北省相關政策規定: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范圍的確定,涉及露天開采的應遵循相關行業規定,無行業規定或行業規定小于300米的,按建設項目用地邊界外擴300米;涉及地下開采的按《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范》(安監總煤裝〔2017〕66號)確定壓覆范圍。
浙江省相關政策規定:安全范圍依據有關工程建設規范和灌溉用水庫項目最高洪水位以內等規定確定,無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建設單位可委托工程設計單位論證確定,不論證的,按照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外推 300 米確定。
江蘇省相關政策: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評估范圍應不小于用地邊界外推300米(根據礦山采礦安全爆破距離規范),行業規定保護范圍大于300米的,按行業規定評估。
(三)相關技術規范和礦山開采方式、開采條件
從科學的角度,確定壓覆范圍時,應進行科學、嚴格的專業論證,不能簡單、機械地以相關規定距離確定壓覆范圍。對于露天開采的礦產,應參考《有色金屬采礦設計規范》《冶金礦山采礦設計規范》《爆破安全規程》等礦山開采設計規范確定壓覆范圍。對于地下開采的礦產,應參考《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范》《有色金屬采礦設計規范》《冶金礦山采礦設計規范》《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等礦山開采設計規范確定壓覆范圍。進行專業論證時,還應充分考慮工程項目類型、壓覆的礦種和開采方式、開采條件等具體情況。
二、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時確定壓覆范圍的具體方式
實務中,針對不同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具體情形,通常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以下幾種方式確定壓覆范圍。
(一)通過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評估確定壓覆范圍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37號)規定,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建設單位應根據有關工程建設規范確定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范圍,委托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明確壓覆區邊界拐點坐標、標高及面積,并估算出壓覆的資源儲量。建設單位編制完成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后,應提交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評審備案。經評審備案的評估報告作為申請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的要件,是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的依據。
一般來講,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同意的壓覆范圍,可以作為項目建設單位對礦業權人進行壓覆賠償的依據。但是實踐中,有時雙方未將經批準的壓覆范圍作為賠償依據,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有的壓覆礦產資源評估片面強調為建設項目選址提供依據,未能從礦業權人角度出發綜合分析經濟、技術、安全等因素,使得壓覆范圍不能準確反映項目建設導致礦產資源不能開發利用的實際范圍;二是由于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報告系由項目建設單位單方委托形成,加之有的項目建設單位和礦業權人之間缺乏溝通,礦業權人對壓覆評估的真實性、客觀性不予認可。
(二)項目建設單位和礦業權人共同協商確定壓覆范圍
通過協商方式確定壓覆范圍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礦業權人對建設單位單方委托評估確定的壓覆范圍不予認可;二是建設項目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的,一般無須開展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和壓覆審批工作,壓覆范圍由建設單位和礦業權人協商確定。
鑒于礦產資源壓覆問題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合理確定壓覆范圍往往需要專業機構科學、嚴格地進行論證。項目建設單位與礦業權人共同委托專業評估機構確定壓覆范圍,是實踐中常見的方式。專業評估機構接受委托后,經過評估向委托人出具壓覆影響評估報告(安全影響評估報告、相互影響評估報告等),形成對壓覆范圍的專業意見。
筆者認為,考慮到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糾紛的復雜性,以及統籌兼顧礦產資源保護和項目建設的需要,項目建設單位和礦業權人雙方應本著相互理解的原則,盡最大可能求同存異達成共識。例如,有的建設項目直接壓覆礦產資源范圍雖然不大,但項目選址穿越礦產資源賦存的核心區域,可能導致礦區全部或大部分無法開發利用,此時建設單位應盡可能考慮調整工程選址;確實無法調整工程選址的,在確定壓覆范圍時應充分考慮到壓覆影響區域。
(三)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審理確定壓覆范圍
如果項目建設單位與礦業權人無法通過協商確定壓覆范圍,導致無法協商解決壓覆賠償事宜的,礦業權人須通過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方式審理認定壓覆范圍,進而認定壓覆賠償金額。法院認定壓覆范圍的方式通常有三種:
一是,訴訟前項目建設單位與礦業權人已委托專業機構出具壓覆影響評估報告,一方在訴訟中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法院基于專業機構系雙方共同委托等前提,對壓覆影響評估報告的結論予以采信。
二是,訴訟前一方單獨委托專業機構出具了壓覆影響評估報告,但在訴訟中對方提出充分理由予以反駁的,訴訟中法院可委托專業鑒定機構對壓覆范圍進行鑒定,根據鑒定意見最終認定壓覆范圍。
三是,法院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參考相關行政管理政策,基于案件事實情況,在審查當事人提交的專業論證文件等證據的基礎上,行使自由裁量權,審理認定壓覆范圍。
三、礦業權人在確定壓覆范圍過程中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幾點建議
壓覆范圍是評估確定壓覆賠償金額的前提,壓覆范圍的確定對于維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至關重要。在確定壓覆范圍過程中,礦業權人應盡早了解建設項目有關信息,提前對壓覆情況進行分析和預判,積極爭取通過協商方式確定壓覆范圍,同時也應做好充分的訴訟準備工作。
(一)提早著手積極應對。一是要提前了解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情況,對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情況做出分析和預判。二是對于礦區范圍內新查明的礦產資源儲量,及時履行評審備案程序;新增資源儲量不屬于法定評審備案范圍的,應爭取通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等方式予以確認。三是積極參與壓覆礦產資源評估過程,促使建設單位在確定壓覆范圍時從經濟、技術、安全等角度綜合全面論證。
(二)充分開展溝通協商。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礦業權人對壓覆礦產資源評估結果予以認可的,雙方直接根據壓覆評估結果確定壓覆范圍。礦業權人對壓覆評估結果不予認可的,應堅持在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壓覆審批前協商確定壓覆范圍,以掌握壓覆賠償工作的主動權。建設項目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的,應在項目開工建設前協商確定壓覆范圍,防止建設項目開工后造成壓覆的既成事實,給礦業權人后續維權增加難度和障礙。
(三)做好證據收集工作。為做好訴訟準備工作,礦業權人應重點從以下方面準備和收集證據:一是建設項目壓覆審批有關材料,包括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及評審意見書、評審備案證明,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不可避免性論證材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做出的批復文件等;二是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材料,包括用地預審意見、項目選址意見書、用地批復等;三是礦山設計文件,包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初步設計等;四是礦業權人和建設單位簽訂的壓覆意向書、壓覆賠償協議等;五是專業機構出具的關于壓覆范圍的論證文件,通常為壓覆影響評估報告、安全影響評估報告、相互影響評估報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