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于公眾號:雨仁礦業律師,原文鏈接:雨仁研究 | 涉礦犯罪之侵犯商業秘密罪
一、罪名釋義
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以及明知上述行為而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商業秘密權利人對其商業秘密所擁有的合法利益。所謂商業秘密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本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商業秘密,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本罪在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國家的有關法規,侵犯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之行為。這主要體現為以下四種行為方式:1. 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 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了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主要是指行為人所掌握的商業秘密雖然是先前合法獲取的,但是違反了保密義務或者違反了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向第三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許第三人使用其所獲取的商業秘密。4. 明知上述三種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侵害的行為對象是他人的商業秘密。不知道是商業秘密而實施本罪構成要件行為的,雖然具有違法性,但因為缺乏主觀要件而不成立犯罪。成立本罪不要求行為人出于特定目的與動機。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
二、定罪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與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修改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決定(高檢發〔2020〕15號)》,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直接導致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因重大經營困難而破產、倒閉的;
(四)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前款規定的造成損失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認定:
(一)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合理許可使用費確定;
(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銷售利潤的損失確定,但該損失數額低于商業秘密合理許可使用費的,根據合理許可使用費確定;
(三)違反約定、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銷售利潤的損失確定;
(四)明知商業秘密是不正當手段獲取或者是違反約定、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許使用,仍獲取、使用或者披露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銷售利潤的損失確定;
(五)因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導致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或者滅失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確定。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可以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商業秘密的收益綜合確定;
(六)因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而獲得的財物或者其他財產性利益,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銷售利潤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權利人每件產品的合理利潤確定;銷售量減少的總數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侵權產品銷售量乘以權利人每件產品的合理利潤確定;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和每件產品的合理利潤均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侵權產品銷售量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確定。商業秘密系用于服務等其他經營活動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而減少的合理利潤確定。
商業秘密的權利人為減輕對商業運營、商業計劃的損失或者重新恢復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其他系統安全而支出的補救費用,應當計入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的損失。
本罪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包括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數額巨大;或者侵權人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等情形。根據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20〕10號)》第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
(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或者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直接導致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因重大經營困難而破產、倒閉的;
(三)造成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其他重大損失的。
此外,還規定,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或者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造成特別嚴重后果”。
三、典型案例
無錫M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屠某侵犯商業秘密、假冒注冊商標案
被告人屠某系江蘇省某探礦機械總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探礦總廠”)股東、董事、總工程師、無錫X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公司”)總經理、無錫M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M公司”)實際負責人。探礦總廠于2004年自主研發HZQ-80型回轉器動力頭,并使用在MD-80A型錨固鉆機上,后經多次完善,于2007年7月形成HZQ-80F型回轉動力頭。該公司對上述信息采取員工手冊保密條例,內部使用局域網等保密措施。
2009年6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屠某未經探礦總廠許可,擅自將該技術信息交由其控制的M公司用于生產銷售MD系列鉆機,銷售利潤共計20212644.69元,營業利潤共計8496109.94元。
經上海市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探礦總廠錨固鉆機回轉器部件中回轉器結構、回轉器齒輪組件的傳動比和中心距及回轉器中主軸緊固鑲嵌的花鍵套與芯管外花鍵的公差配合尺寸等相關技術信息,針對公開出版物而言,構成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M公司獲取的圖紙包含的技術信息與探礦總廠錨固鉆機回轉器部件中的回轉器結構等相關技術信息相同。
2011年3月至2013年4月,作為X公司總經理,被告人屠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用虛報等手法,,將本不應在X公司賬上報支的費用予以報支,并占為己有,共計162279.54元。。
2012年7月,被告人屠某在其實際經營M公司期間,未經“X”注冊商標權利人探礦總廠許可,在M公司生產的鉆機上使用該商標,并銷售給上海某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MDL-135D鉆機1臺、MDl-130DX鉆機1臺、MDL-120D型鉆機2臺,貨值金額共計800000元。
就侵犯商業秘密罪,控辯方爭議焦點在于:涉案技術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
本案中,受無錫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委托,上海市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對涉案三項技術信息進行了鑒定,分別為:1、回轉器結構;2、回轉器齒輪組件的傳動比和中心距;3、回轉器中主軸緊固鑲嵌的花鍵套與芯管外花鍵的公差配合尺寸。作為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通過文獻檢索比對,及補充情況說明,對涉案三項技術做出了不為公眾所知悉的鑒定意見。法院認為,上海市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方法本身未全面考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對于“不為公眾所知悉”所規定的情況;其于2月17日出具的說明,僅補充說明了涉案三項技術信息“不是無需付出一定的代價而容易獲得的”;被告單位和被告人提供的相關反向證據已經涉及三個秘密點,其中照片、說明書針對密點1,本科畢業設計針對密點2,均相近或相似,至于密點3的數據則可以在機械設計手冊第四版第1冊、第2冊中查詢得到。在法院明確要求的情況下,鑒定機構未對上述情況是否影響相關密點的非公知性進行說明。法院無法根據該鑒定意見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的結論,該鑒定意見應當不予采信。
綜上,涉案技術信息能否構成商業秘密存疑,則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基礎存在疑問,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M公司及被告人屠某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證據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故對于該罪名,法院不予認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M公司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被告人屠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四、刑事風險防范建議
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商業秘密的地位在逐漸上升,要在競爭中取得優勢,不但要建立自己的商業秘密,更要對其加以良好的保護。而如何保護本企業商業秘密的安全,同時規避侵犯其他企業商業秘密的風險成為許多企業關注的問題。一些企業為了獲取利潤,利用不法手段獲取他人的商業秘密,例如暗示跳槽人員要求其攜帶原企業的商業秘密,更有甚者利用商業間諜竊取他人的商業秘密。面對競爭激烈的商業環境,企業一方面要防止其他個人或單位竊取自身的商業秘密,另一方面也要杜絕不擇手段地竊取他人商業秘密以牟取不正當利益。
近年來隨著各類科學技術在礦業領域的廣泛應用,許多礦業企業掌握著自主研發的核心技術或者具備獨特市場優勢的產品。即使是不以技術見長的傳統礦業企業,經營過程中積累的客戶資料也可能構成本企業的商業秘密。因此,礦業企業應當在日常的運轉經營中做好商業秘密的收集整理工作,對于企業的哪些信息資料構成商業秘密要有清晰的研判。同時,如果需要進行產品的研發,應當將研發過程中的各類數據、信息、階段性成果等完整記錄和保存,這不僅是對于自身商業秘密的保護,一旦被其他主體主張相關行為或成果侵犯其商業秘密,也是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重要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