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于公眾號:云南礦業律師,原文鏈接:違法轉讓類:礦產違法行為、法律依據與法律責任之(四)
導讀:違法轉讓類礦產違法行為分類目錄
一、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
二、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
三、未經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
四、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轉讓采礦權
五、自然資源部明確的查處注意事項
一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允許他人開采依附在自己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土地上或地表下的礦產資源,從中牟利的行為。
1.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2.法律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第三項 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 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三)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買賣、出租采礦權的, 對賣方、出租方、出讓方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二
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
1.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六條 除按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
(一)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 經依法批準,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
(二)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 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前款規定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
2.法律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四十二條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 處以罰款。
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第三項 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 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三)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買賣、出租采礦權的, 對賣方、出租方、出讓方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三
未經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
1.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六條 除按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
(一)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 經依法批準,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
(二)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前款規定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
(2)《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第三條 除按照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
(一)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經依法批準,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
(二)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第四條 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 主管部門是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機關。
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由其審批發證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條第二款以外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
2.法律責任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未經審批管理機關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四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轉讓采礦權
1.法律依據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第三條第二項 除按照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
(二)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2.法律責任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采礦權轉給他人進行采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五
自然資源部明確的查處注意事項
1.違法轉讓礦業權行為不能僅以簽訂轉讓合同或者協議、支付轉讓價款予以 認定,還應當確認受讓方是否實際接收、控制礦山。
2.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允許他人開采依附在自己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土地上或地表下的礦產資源,從中牟利的行為。此種違法行為與違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是有區別的。處罰中要注意加以區分,準確適用法律法規。處罰應當依照《關于印發〈市 (地)縣(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七 條“市(地)縣(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的規定,對發生在本行政區的下列違法開采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三)非法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執行。
3.礦山企業單純將采掘工程對外承包,不屬于采礦權轉讓。
4.對探礦權、采礦權轉讓中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關于印發〈市(地)縣 (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第八條“市(地) 縣(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探礦權、 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規定,對發生在本行政區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一)未經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二)以承包方 式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執行。
5.依照《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規定,對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受讓方,按無證勘查開采予以處罰。
6.對轉讓類違法行為實施處罰,對情節嚴重需要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的,處罰機關在作出除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以外的其他處罰決定 的同時,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建議,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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