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于:法言礦語,原文鏈接:非法采礦案頻發,避免非法采礦罪擴大化研討會將在京召開
日前,“兩高”發布涉及環境資源的典型案例,其中均包括非法采礦案。
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22年度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河北“朱某華、王某涵非法采礦、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赫然在目。次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披露“檢察公益訴訟協同推進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10個典型案例”,至少3個與礦業相關。此后,最高檢“法治護航 助力海洋強國建設”新聞發布會披露5件海上非法采砂相關案例,4件涉及非法采礦。

河北省興隆縣某礦業公司越界開采被曝光。
“非法采礦案近年來高發頻發。”中國地質大學(北京)自然資源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員、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礦產資源法律事務部主任曹旭升表示,由于非法采礦尚無明晰的司法解釋,各地對非法采礦行為的理解、把握不一,同案不同判較多。
今年全國兩會,全國政協委員、最高法特約監督員馬海軍提案建議,正確認定非法采礦行為,對《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進行立法解釋。
非法采礦案高發頻發
多地被環保督察點名
礦產資源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值得注意的是,梳理中央環保督察披露的案例,連續三年均有非法采礦案。
比如,2021年12月公布的案例中,寧夏中寧縣銅鐵溝陶瓷黏土礦被點名。其礦業權面積6.9畝,越界開采182畝。此外,違反開采深度3—10米的規定,將礦業權外30多畝山體推平,開采深度達35米左右。
2022年4月公布的案例,曝光河北興隆縣一些企業采礦權到期,無證采礦問題及內蒙古烏拉特前旗礦山越界開采等問題。

內蒙古烏拉特前旗礦山越界開采等問題被曝光。

內蒙古烏拉特前旗礦山破壞草場等問題被曝光。
今年6月,檢察公益訴訟協同推進中央環保督察整改典型案例,披露北京某公司擅自開采白云巖礦產資源問題。

中央生態環保督察公布的案例顯示,北京某石材企業非法開采,毀壞林地。
“近年來非法采礦案高發頻發,多個省份均有涉及”。曹旭升說。
如何精準打擊非法采礦
政協委員建議明確定義
“對非法采礦,一方面要嚴厲打擊,另一方面,要不斷提升辦案專業化能力與水平。”曹旭升認為,非法采礦罪對專業性要求極高,司法實踐中對開采行為合法與非法、礦與非礦、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等尚存爭議。
2022年7月,最高法發布《關于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 依法懲處盜采礦產資源犯罪的意見》,要求“嚴格依法審理,確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生態效果相統一”的同時,要求正確適用法律,正確理解和適用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現精準量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曹旭升認為,法條列舉了構成非法采礦罪的條件,但未定義非法采礦行為。適用過程中,有些司法機關把握不準。
“最高法、最高檢解釋中,第一條對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作了解釋,第二條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作了解釋,第三條對情節嚴重和特別嚴重作了解釋,但未定義非法采礦行為。”曹旭升說。
中國煤炭地質總局副局長任輝也曾表示,涉礦管理部門較多,法律法規繁雜,應從非法采礦的現象、原因、結果和解決路徑分析論證。
馬海軍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涉及的非法采礦行為作出立法解釋;修改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或對什么是非法采礦行為作出司法解釋。
是否屬于非法采礦行為
律師呼吁厘清七種情形
2023年全國自然資源工作會議提出,全面啟動新一輪戰略性礦產找礦行動。曹旭升認為,各地對非法采礦行為理解、把握不一,同案不同判較多。如不解決這一問題,不利于礦業正常發展。
他結合案例,提出需明晰是否屬于非法采礦的七種情形。一是按備案勘查方案洞探、井探、槽探等產生的礦石,進行銷售的行為;二是按備案開發利用方案施工產生的礦石,進行銷售的行為;三是按備案設計要求建設工程產生的礦石,進行銷售的行為,如修路、建房、土地平整等;四是在礦區范圍開采,但超出備案登記儲量或備案登記礦種的行為;五是采礦許可證換證、延續期間,在礦區范圍開采的行為;六是超過行政許可生產規模開采的行為;七是行政機關許可開采,但未頒發采礦許可證的行為。
曹旭升透露,2013年某企業與某礦業公司簽訂合同受讓股權,投資上億元進行征地、修路及綠色礦山建設。之后,當地有關部門認為其越界開采,涉嫌非法采礦。
他表示,地質調查報告顯示礦區范圍最高標高182米,最低標高50米,而采礦許可證注明的允許開采標高為225米至120米。“這意味著證載礦區范圍標定的立體空間有四分之三在空中,是‘空氣礦’。”
“這一事實,直到礦業專家現場踏勘才發現”,曹旭升介紹,采礦權人多年沿歷史采坑向前開采,當地主管部門也一直把實際開采區當礦區范圍管理,而采礦許可證標定的礦區范圍內無開采痕跡。“有關部門應主動糾偏,在尊重歷史、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調整礦區范圍。”中國黃金集團資源公司副總經理、總法律顧問劉鳳新表示。
另一案件則是——某礦業權人出資為村委會修路,彎道取直產生土石方,就地利用后,剩余土石方無處堆存,運回選礦廠綜合利用。有關部門認為礦業權人未辦理采礦許可證,擅自綜合利用結余土石方,涉嫌非法采礦。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4月,自然資源部礦業權管理司負責人解讀《關于規范和完善砂石開采管理的通知》時表示,砂石料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礦產資源,因雜質成分復雜,以往屬工程排棄固體廢棄物。隨著綜合利用水平提高和市場需求變化,一些廢棄物具有一定市場價值,企業綜合利用可獲得利益,從而有利用的動力,從生態保護和資源利用角度應予鼓勵。
如何化解非法采礦爭議
“模糊地帶”須予以明晰
6月5日,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呂忠梅在最高法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各級司法機關推進環境司法專門化專業化,統一案件辦理規范、統一司法程序、統一裁判標準、統一法律適用規則,極大提升了生態環境領域司法保障水平,但需進一步提升環境司法專業化效能與合力,全面準確適用《民法典》“綠色條款”,妥善處理安全與發展、保護與發展的關系。
最高檢日前發布的《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檢察白皮書》也指出,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案件涉及環境、礦產等眾多專業,檢察隊伍知識結構難以全面滿足專業化辦案要求,對相關證據的實質性審查、引導偵查取證、開展法律監督等方面的能力需進一步提升。
馬海軍建議,行政機關加強礦業專業培訓。認定非法采礦時,對有爭議的專業問題,由專家委員會論證。
據了解,最高檢已借助志愿者檢察云平臺,開啟“外腦智慧”。至去年底,已錄入志愿者2.7萬余名。此外,組建全國檢察機關環境公益訴訟技術專家庫,入庫專家832名。還特邀檢察官助理,其中自然資源部門721人,占11.81%,生態環境部門647人,參與檢察聽證、案件討論并提供專業意見。
地方層面探索也已開啟。比如,湖南、寧夏等省級檢察機關與高院聯合制定非法采礦案執行數額標準的規定。北京密云檢察院針對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發現難、認定難、打擊難,成立生態檢察專家咨詢委員會。
目前,最高法及30個高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均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此外,加強環境資源審判隊伍建設和專業人才培養。研判選任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與相關案件審判。
“非法采礦是涉礦高發犯罪,模糊地帶應早日明晰。”曹旭升說。
全國人大就礦法修改進行調研
6月10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錦斌率領調研組在浙江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修正)》(修改)開展立法調研。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高興夫,省人大環資委主任委員、省自然資源廳黨組書記陳龍,杭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李火林,湖州市委書記陳浩,湖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孫賢龍陪同調研。
李錦斌一行實地考察了杭州國家版本館,調研礦地盤活利用建設情況,現場走訪湖州新開元碎石有限公司青山石礦,了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情況,與省、市(縣、區)及相關部門負責同志、人大代表、行業專家、企業負責人等進行座談交流,聽取浙江省實施《礦產資源法》總體情況匯報,廣泛聽取修改礦產資源法的意見建議。
李錦斌充分肯定浙江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礦產資源法實施方面取得的積極成效。他指出,礦產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事關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習近平總書記一直高度重視能源資源安全,我們要認真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給山東省地礦局第六地質大隊全體地質工作者回信精神,深刻認識和準確把握礦產資源安全面臨的嚴峻復雜形勢,切實增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
李錦斌強調,要進一步提升政治站位,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把堅定捍衛“兩個確立”,堅決做到“兩個維護”體現到實際行動和具體工作中。要深刻把握黨的二十大重大戰略部署,從統籌發展和安全的戰略高度,做好礦產資源法的修改和礦產資源法制建設。要以問題為導向,緊緊抓住影響法律實施的關鍵問題,認真查找執法、司法和普法等各環節的短板和不足,遵循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研究規律,提出可行性對策建議。要進一步加強研究論證,聚焦立法過程中的重要實踐和難點問題,特別是帶有普遍性、制度性的深層次體制機制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法律修改意見。要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立足國情實際,尊重地質規律,貫徹新發展理念,深入開展研究論證,充分反映礦產資源管理的成功經驗和改革成果,加快修改完善礦產資源法,以高質量立法推進礦產資源開發保護高質量發展。
省人大環資委、省人大財經委、省自然資源廳、省地質院、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管理廳、省林業局,部分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人、浙江大學有關專家參加調研。
重磅:《避免非法采礦罪擴大化研討會》召開在即,現公開征集真實案例
非法采礦罪是專業性要求極高的涉礦高發犯罪,素有涉礦第一罪之稱。雖然《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對該罪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但實踐中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對該罪的理解和把握不一,各地對非法采礦行為的認定標準不一,非法采礦罪目前有擴大化趨勢,亟需各界高度重視、深入調研。
礦業律師曹旭升與全國政協委員馬海軍合作,已于2023年3月在全國兩會提交《關于正確認定非法采礦行為,對<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作出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的提案》,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4月邀請馬海軍座談并征求涉礦司法解釋意見。
為提高對非法采礦罪的理論和實務研究水平,避免非法采礦罪擴大化,中國地質大學(北京)自然資源戰略發展研究院、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中國礦產資源與材料應用協同創新平臺、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中安智庫、北京礦燁咨詢有限公司等,邀請各界知名專家和學者,定于2023年6月17日下午在北京召開避免非法采礦罪擴大化研討會。
現向社會公開征集非法采礦罪真實案例(包括已決案和未決案的判決書、情況說明、上訴或申訴資料),手機和微信:13911774811,郵箱:13911774811@126.com,案例征集微信群二維碼:

附:
《關于正確認定非法采礦行為,對<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作出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的提案》
第一提案人:馬海軍
摘要:司法實踐中,各地司法機關對非法采礦行為理解和把握不一,往往將沒有社會危害性或社會危害性較小不構成犯罪的行為認定為非法采礦罪,甚至將自然資源主管機關不認為是非法采礦的行為認定為非法采礦罪,且各地同案不同判現象較多,非法采礦案件有打擊范圍擴大化趨勢,此不符合《刑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礦業的正常發展。為此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作出立法解釋,建議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司法實踐中,各地司法機關對非法采礦行為理解和把握不一,往往將沒有社會危害性或社會危害性較小不構成犯罪的行為認定為非法采礦罪,甚至將自然資源主管機關不認為是非法采礦的行為認定為非法采礦罪,且各地同案不同判現象較多,非法采礦案件有打擊范圍擴大化趨勢,此不符合《刑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礦業的正常發展。一是將按備案勘查方案進行洞探、井探、槽探等產生礦石進行銷售的行為認定為非法采礦罪;二是將按備案開發利用方案施工產生礦石進行銷售的行為認定為非法采礦罪;三是將按備案設計要求施工的各種建設工程產生礦石進行銷售的行為認定為非法采礦罪,如修路、建房、建廠、挖基坑、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生態修復、固廢利用、煤礦滅火工程等;四是將雖在礦區范圍內開采但超出備案登記儲量或備案登記礦種的開采行為認定為非法采礦;五是將采礦許可證換證、延續期間在礦區范圍內開采的行為認定為非法采礦;六是將超過行政許可的生產規模進行開采的行為認定為非法采礦;七是將行政機關許可開采但未頒發采礦許可證的行為認定為非法采礦。
上述前三種情形都進行了行政備案登記,施工過程中雖然會產生礦石,但屬于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工程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條的規定,綜合利用固體廢物是國家鼓勵的合法行為而不是非法采礦行為;第四種情形是指在開采境界內開采時出現資源正變,發現盲礦體或發現可利用的其他礦種,此屬綜合利用范疇,不屬非法采礦行為;第五種情形雖然在換證或延續期間采礦,但在許可的礦區范圍內,不能認定為非法采礦行為;第六種情形雖然超生產規模,但未超出許可的采礦期限和礦區范圍,顯然不能認定為非法采礦行為;第七種情形雖然沒有取得采礦許可證,但取得了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根據行政許可信賴保護原則,亦不能認定為非法采礦行為。
之所以出現將不是非法采礦行為認定為非法采礦行為的現象,一是對《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中規定的非法采礦行為無立法解釋;二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5號自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以來,國內外礦業形勢、供需關系、礦產品價格等均發生巨大變化,已經不能適應當前審判需要,需要對非法采礦行為、量刑起點重新解釋,現在執行的量刑起點十萬元至三十萬元只考慮金額未考慮非法開采量與合法開采量之間的比例、更未考慮礦產品價格與數量之間的關系等等并不合理;三是司法機關辦案人員缺乏專業的礦業知識,無法正確區分礦與非礦、合法與非法、采礦與非采礦。
為此建議:
一、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所涉及的非法采礦行為作出立法解釋;
二、建議修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或者對什么是非法采礦行為作出司法解釋,將按備案登記的方案或設計進行施工的行為、超生產規模開采的行為、礦區范圍內的開采行為、按行政機關許可開采的行為均排除在非法采礦行為之外;同時將非法采礦罪的量刑起點調整為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且非法開采量超過合法開采量的30%。
如上建議僅是一家之言,并不成熟,現拋磚引玉,希望引起各界對《礦產資源法》修改的關注,希望各界加入到對《礦產資源法》修改的大討論之中,獻言獻策、各抒己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