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于:雨仁礦業律師,原文鏈接:雨仁研究 |《內蒙古發文規范非法采礦破壞價值鑒定調查報告評審》
為進一步規范內蒙古自治區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調查報告的評審工作,日前,內蒙古自治區地質調查研究院(下稱“地質調查研究院”)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調查報告評審工作服務指南》。(下稱“《服務指南》”)
《服務指南》明確,關于業務受理范圍。各級自然資源部門、各級綜合執法部門以及各級公、檢、法、紀機關在立案查處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案件中,已確定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破壞范圍,當地難以確定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或難以確定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是否屬于破壞性開采方法,向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簡稱自然資源廳)提出申請的,予以受理。同時明確,非法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有明確的銷贓數額或者能認定合理銷贓數額的,未作為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案件立案查處的,雖立案查處但未查清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破壞范圍的,不予受理。
《服務指南》規定,關于調查報告的評審流程。內蒙古自然資源廳委托地質調查研究院組織專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調查報告進行技術評審。地質調查研究院完成調查報告技術評審后,根據專家出具的鑒定意見呈文提請自治區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委員會審查。
《服務指南》明確,關于組織專家評審。原則上評審中心應自正式接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召開評審會。價值鑒定調查報告評審工作一般采取現場會議的形式召開,遇不能召開現場會議的特殊情況時,可采用視頻會議或函審的方式進行。需要組織實地調查的,一般在實地調查當地組織召開評審會議。關于評審時限,《服務指南》要求,專家評審提出修改意見的,應在評審工作會議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報告修改并提交到評審中心,予以復核。經專家組復核符合要求的,出具鑒定意見書。申請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修改材料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申請。經專家組復核不符合要求的,視為審查不予通過的情形。逾期未提交的,不予審查通過。
鏈接:《內蒙古自治區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調查報告評審工作服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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