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于:雨仁礦業律師,原文鏈接:雨仁研究 | 各省份2023年自然資源部重要礦政管理規范性文件落實情況觀察(上)
前言
歲末將至,回首2023年,自然資源部單獨或與其他部委聯合發布十多項礦政管理規范文件。筆者認為,這些文件均十分重要,但可被列為重中之重莫過于以下4項規范性文件:(1)《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3〕4號)(簡稱“4號文”);(2)《自然資源部關于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自然資規〔2023〕6號)(簡稱6號文)(簡稱“6號文”);(3)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的通知(財綜〔2023〕10號 )(簡稱“10號文”);(4)《自然資源部 財政部關于制定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的指導意見》(自然資發〔2023〕166號)(簡稱“166號文”)。這4項規范性文件的全面落實,將對實現找礦突破戰略行動、促進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繁榮礦業產業的發展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基于此,筆者對全國除了港、澳、臺之外的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關于前述4項規范性文件的落實情況進行了全面梳理,形成3篇短文,供關心礦業的讀者朋友參考。
各省份關于4號文的落實情況
截至2023年12月4日,全國除港、澳、臺外的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出臺了關于4號文的具體實施文件的包括內蒙古自治區、浙江省和山東省,其他省份尚未出臺任何具體的實施意見。
(一)內蒙古自治區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于2023年7月26日在其官網公布了《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轉發〈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的通知〉并做好有關工作的通知》(內自然資字〔2023〕397號)。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的文件雖然只是一個“轉發通知”的形式,但其在4號文的基礎上,在以下幾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1.做好勘查實施方案審核工作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廳發〔2020〕8號)關于“不再審查申請人的勘查實施方案”的要求,自治區權限內探礦權登記不再對勘查實施方案專門進行評審,但登記管理機關應對申請人提交的勘查實施方案加強審核,勘查實施方案不符合要求的,由申請人按規定進行補充完善。
2.強化勘查工作監管
當地旗縣(市、區)自然資源局要對采礦權人在礦區范圍深部、上部開展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加強監管,防止以采代探、超出采礦權平面范圍勘查等違法行為發生。
3.嚴格礦業權變更審查
探礦權人因自身轉采礦權需要申請將探礦權變更縮減原探礦權面積的,變更縮減后的探礦權,不得單獨變更主體,不得單獨設置采礦權,必須與首采地段采礦權進行整合,避免大礦小開。非能源類采礦權不得變更(含增列)能源類礦產。
4.加強礦業權審批登記信息公開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雙公示”工作,按時推送礦業權審批登記信息。嚴格按照登記發證有效礦業權基本信息公告常態化管理的工作要求,每年12月底,由負責出讓登記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過配號系統完成本級審批登記的有效礦業權確認,并在自然資源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5.妥善做好采礦許可證標注等事項
已設采礦權申請辦理延續、變更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批準的開采方式,在采礦許可證副本上標注井巷工程標高至地表或露天開拓工程標高至地表。
對存在抵押的采礦權申請辦理變更的,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完成后應及時函告抵押權人。
已設礦業權范圍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按照《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1號)等要求處置。其中,對已依法依規批準的探礦權、露天采礦權與永久基本農田空間重疊的,根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嚴肅開展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劃定成果核實處置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3〕25 號),在當地自然資源局承諾補劃相應數量質量的可以長期穩定利用耕地并落實補劃地塊的前提下,可以辦理礦業權延續登記,在延續后的礦業權許可證上標注;在永久基本農田核實處置成果啟用前,礦產勘查/露天開采不得使用礦區范圍內的永久基本農田。
6.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推進不見面審批。
向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申請礦業權新立登記的,申請人通過內蒙古政務服務網(https://zwfw.nmg.gov.cn)提交申請要件,不再提交紙質申請材料。
(二)浙江省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于2023年8月14日在其官網公布了《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23〕9號),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十個方面:
1.各級財政出資地質勘查項目不再設置探礦權,憑項目任務書或項目合同書開展地質勘查工作,納入地質勘查項目管理,通過省域空間治理數字化平臺報送項目基本信息、資金安排、實物工作量等材料,完成約定勘查工作后,依法匯交地質資料,符合探明礦產地標準的,納入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管理。
2.擬出讓探礦權,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組織有關專家對勘查區塊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進行綜合論證。探礦權出讓前期準備材料應包括專家論證意見和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
3.勘查實施方案由浙江省地質院組織審查。探礦權人要按照審查通過的勘查實施方案進行勘查施工,對方案進行調整的,應及時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4.綜合勘查、綜合評價的對象是《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證載礦種的共生礦產和伴生礦產,勘查過程中發現非共生礦產和伴生礦產的,應當辦理勘查礦種變更(增列)登記。
5.對石灰巖、白云巖、飾面或條塊石材用的花崗巖、輝綠巖、大理巖、板巖等不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礦種,由財政全額出資勘查,達到規定的勘查程度后,公開競爭出讓采礦權。
6.露天開采采礦權的礦區范圍是由拐點坐標、開采標高、最終邊坡角等參數綜合構成的立體空間區域;采礦權出讓公告、出讓合同、《采礦許可證》副本應載明或備注礦區最終邊坡角參數,礦區開采最終邊坡角應當小于或等于資源儲量估算的邊坡角。
7.露天開采采礦權礦區范圍應根據評審通過的資源儲量估算范圍、露天剝離范圍、開拓系統布設要求、礦山生產和安全需要等綜合確定。開拓系統應當布設在礦區范圍內;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礦產采礦權除縮減礦區范圍外,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變更或置換礦區范圍。
8.采礦權延續、變更登記應做好與采礦權出讓合同的銜接,執行出讓合同的約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采礦權出讓合同履約監督檢查,對礦地綜合開發利用等建設項目類采礦權,應督促采礦權人按期實施。
(三)山東省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于2023年11月13日在其官網公布《山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的通知》(魯自然資規〔2023〕3號),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1.探礦權人對勘查主礦種的共生、伴生礦產開展綜合勘查、綜合評價,無須辦理勘查礦種變更(增列)登記。對勘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共生、伴生以外礦產的,須按規定辦理勘查礦種變更(增列)手續。
2.采礦權人在其礦區范圍的上部和深部開展勘查,應編寫勘查實施方案,向所在設區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后實施勘查活動,無須辦理勘查許可證。相關勘查工作不得施工井巷工程或坑探工程,嚴禁以采代探、越界開采等違法行為。
3.省級及以下審批發證探礦權的勘查實施方案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出讓登記權限組織審查,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收取礦業權人費用。
4.已辦理保留的探礦權因政策變化導致勘查工作程度、資源儲量規模要求提高等非礦業權人自身原因不能轉采礦權的,探礦權人可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探礦權延續申請,繼續實施勘查,提高勘查工作程度或增加資源儲量。
5. 地熱探礦權轉采礦權,應當達到可行性勘查階段;礦泉水探礦權轉采礦權,應當達到詳查階段。
國家出資勘查或探礦權滅失且勘查工作程度達到設置采礦權條件的,歷史遺留并實際利用的現有地熱井、礦泉水井和鹵水井,以及采礦權滅失經核實仍存在可供開采礦產資源儲量等情形的,無需設置探礦權,直接出讓采礦權。
縣(市、區)出讓登記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類礦產,出讓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必要的地質工作,測算資源儲量,以公開競爭方式直接出讓采礦權。
6.探礦權轉采礦權、已設采礦權變更礦區范圍的,申請人可結合已查明的礦體儲量邊界等因素,初步確定探轉采范圍或變更礦區范圍,報礦山所在地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查。
重點核查范圍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是否符合生態保護紅線、耕地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地等管控要求,是否符合采礦權設置條件等內容。露天礦山還應統籌考慮是否以山脊劃界、邊界臺階高度、邊坡角控制要求等因素,新設露天礦山要嚴格避免礦區范圍占壓耕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就范圍涉及的上述內容逐項核查并出具明確意見,作為編制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依據。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出讓登記權限組織審查,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收取采礦權人費用。
8. 地熱、礦泉水、天然鹵水等礦產,以及已繳納的出讓收益對應的資源儲量未開采完畢的其他礦產,超過出讓年限仍需繼續開采的,可比照協議出讓方式重新簽訂出讓合同,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9.已按原礦區范圍繳納出讓收益,因避讓原生態保護紅線或自然保護地等已辦理縮小礦區范圍變更手續,現縮減范圍不再處于公布實施的生態保護紅線或自然保護地等范圍內的,采礦權人可按規定申請辦理擴大礦區范圍變更手續,變更礦區范圍不得超過原礦區范圍。
9. 人民法院將礦業權拍賣或裁定給他人的情形,按照變更礦業權人名稱手續辦理。
10.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請人自身原因,導致礦業權過期時間超過6個月以上的,有效期起始日為批準登記之日。

牛麗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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