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于:雨任礦業律師,原文鏈接:雨仁研究 | 內蒙自治區出臺土地新政,強化用地供給
為深入貫徹習總書記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論述,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民營經濟改革發展的各項政策舉措,保障民營企業依法平等使用資源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推動民營企業提振信心、轉型升級、健康發展。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自2022年9月,從降低民營企業生產經營成本、強化民營企業金融服務、支持民營企業改革創新、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推動民營經濟規范健康發展、完善服務保障措施六個方面制定了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新制度。該文件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的《關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內黨發〔2018〕23號)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的《關于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措施》(內黨發〔2020〕16號)同時廢止。
需要注意的是,該文件要求自然資源廳、工信廳就民營企業用地政策予以完善,具體如下:
強化用地供給。產業用地可以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方式供應。對自治區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但不得低于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企業在現有工業用地上通過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加收土地價款。企業利用存量房產、土地資源發展國家和自治區支持產業、行業的,可享受在5年內不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的過渡期支持政策。加快解決企業用地產權歷史遺留問題,各級政府要嚴格執行依法與企業簽署的用地協議,保障企業用地權益。
礦業企業對于該政策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根據《土地管理法》以及相關規定,對于國有土地只能采取出讓的方式取得使用權,通常工礦用地期限為50年,礦業企業需要一筆繳納50年的土地出讓金,無疑對企業是一筆巨大的資金負擔。該文件出臺后,可以通過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方式供地,對于礦業企業用地來說,多數范圍無需辦理50年的土地使用權,更短的使用期限意味著更低的出讓金額。此外,通過出租的方式獲取土地使用權,可以按年度分期繳納土地租金以取代一筆繳納的土地出讓金,進一步降低企業獲取土地使用權的資金成本。
2.依據該文件,礦業企業對于不再使用的閑置工礦用地,可以加以利用自行開展或轉讓他人開展自治區支持產業、行業,且無需變更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可以享受5年的過渡期優惠政策。
3.對于存在缺少相關手續的土地范圍,可依據本文件盡快推進預審、農用地轉用、征地等審批手續,并與各級政府簽訂用地協議,推動相關手續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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