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于公眾號:自然之律,原文鏈接:案例解析丨礦山關閉損失無法鑒定,可根據關閉政策并結合礦山情況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案件 · 導語
由于政府違法關閉行為,導致無法通過司法鑒定程序確認礦山關閉實際損失金額時,法院根據該省落后小煤礦關閉退出專項獎補資金的政策,并考慮到礦山實際生產能力高于獎補政策規定的具體情況,酌情提高計算損失金額具有參考借鑒意義。
關鍵詞:政策性關閉 行政強制 行政補償
案情概述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及上級關于加快落后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的相關政策,2014年9月19日,某市政府向省政府呈報《關于批準同意我市煤礦關閉退出方案的請示》,后獲得批準同意。本案原告A礦被列入該市2015年關閉退出煤礦名單。2015年11月1日,本案被告B縣政府安排當地鎮政府對A礦實施強制封閉,未與A礦簽訂關閉補償協議,也未作出關閉決定。
原告A礦對強制關閉行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市縣兩級政府共同強制關閉行為違法,并共同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82297196元及利息。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B縣政府申請對A礦損失進行重新鑒定,法院遂委托某資產評估公司和某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評估審計。后兩機構以基礎材料缺失,無法作出評估審計,將該審計評估事項退回。
后經法院審理查明,根據該省落后小煤礦關閉退出相關政策規定,對于依法關閉的落后小煤礦,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進行獎勵、補助。“關閉退出專項獎補資金”包括獎勵、補助關閉煤礦職工安置費、經濟損失、實施關閉等費用支出。根據政策,9萬噸/年及以下小煤礦的獎補資金一般包括:中央財政獎補100萬元、省級財政獎補300萬元、市級財政獎補500萬元、縣級財政獎補500萬元,共計1400萬元。
另查明,2013年9月29日,該省煤炭管理局作出對A礦生產能力核定結果的批復,認定該礦原登記生產能力9萬噸/年,通過對礦山提升、通風能力、供地系統、井下運輸等系統升級改造,最終核定A礦礦井生產能力為15萬噸/年。
裁判摘要
綜合本案兩審及再審裁判文書,法院主要觀點如下:
一、市縣政府兩級政府是否作為本案共同被告?
法院認為,B縣政府依據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煤礦關閉退出的實施意見,系落實煤礦關閉退出的責任主體。且根據封閉井口相關的新聞資料、照片以及整改通知等證據,可以證實B縣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A礦進行封閉,因此B縣政府系本案的適格被告。
二、強制關閉A礦的行為是否合法?
法院認為,B縣政府依政策關閉A礦,對其作出了強制關閉的行政事實行為,該行為嚴重違法。
首先,該省落后小煤礦關閉退出政策,均規定對所要關閉的煤礦應當作出關閉決定,再簽訂關閉協議,還明確了具體落實時間,但事實上,以上步驟均未到位。
其次,本案中因B縣政府未作出關閉決定,沒有進行催告,剝奪了相對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又因未與A礦簽訂關閉協議進行補償,直接強行封礦,侵犯了A礦的財產權,故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不僅程序違法,且實體上也違反了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
三、A礦是否應當獲得補償或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A礦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相關賠償義務機關應予以賠償,B縣政府是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依法應對A礦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四、如何確定違法關閉礦山的賠償范圍以及金額?
根據該省落后小煤礦關閉退出政策,相關“關閉退出專項獎補資金”主要獎勵補償的是關閉9萬噸/年及以下的小煤礦。而A礦最終核定涉案礦井生產能力為15萬噸/年,如對按照上述獎補資金進行賠償,未能對擴大產能的投入進行彌補,顯失公平。由于各方均未能舉證證實A礦為擴大產能的投入損失數額,且法院也無法對該損失數額進行評估,最終酌定該部分的損失可以9萬噸/年的小煤礦為標準,結合涉案煤礦的產能,按照產能比例進行折算。
另外,由于B縣政府違法關閉A礦,導致A礦無法對相關機器設備進行搬遷、移動和再利用,該部分財產損失依法也應予以賠償。對該部分財產的損失數額,各方同樣均未能舉證證實,也未能對該損失數額進行評估,可以酌情確定該部分的損失數額為100萬元,B縣政府應予以賠償。
本案經過一審、二審,法院最終判決,由B縣政府賠償A礦各項損失243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5年11月1日起計算至賠償款支付之日止)。本案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亦支持了二審判決。
法律分析
一、確定賠償范圍和金額時應堅持全面賠償和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則
審理行政賠償案件,應當堅持全面賠償和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則確定賠償范圍和金額,才能夠有效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起到對行政機關違法行為的懲戒及規范作用。本案原一審判決,僅以該省落后小煤礦關閉退出獎補政策作為B縣政府違法關閉A礦的賠償范圍,并未考慮A礦實際生產能力以及其他財產損失問題,不符合全面賠償的基本原則,也未體現出對于違法行政的懲戒作用,故在二審階段予以糾正。
二、礦山關閉實際損失無法通過鑒定程序確定時,可根據政府獎補政策并結合關閉礦山具體情況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本案中由于B縣政府的違法封礦行為,導致無法通過司法鑒定程序確認礦山關閉實際損失時,法院根據該省落后小煤礦關閉退出專項獎補資金政策,并考慮到A礦實際生產能力高于獎補政策規定的實際情況,酌情提高計算損失金額并支持了地面設備設施損失,具有參考借鑒意義。但是,值得注意是雖然本案最終確認B縣政府違法關閉礦山,但也沒有全部支持A礦起訴時所提出的182297196元損失金額,根本原因在于A礦也未就其實際損失金額提出切實有力的證據支持。
律師 · 提示
在筆者在所接觸的礦山關閉補償糾紛案件以及咨詢中,發現很多礦山企業由于生產經營不夠規范,導致大量的礦山投入包括地下井巷工程、設施設備、人力成本等缺乏必要的合同、資金支付憑證等證據支持。礦山關閉后,因不具備下井條件,也無法啟動相應的鑒定程序。由于礦山關閉行政補償或賠償案件,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如果不能對實際損失情況提供充分證據,訴訟請求就存在無法得到法院支持的風險。因此,在礦山關閉補償或賠償糾紛案件中,主張礦山關閉損失的事實證據和法律政策依據,是關鍵核心點。必要時,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意見和幫助,以便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
